滁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9-01-29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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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投资,推动滁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滁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滁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在我市投资新建或以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兴办的企业。

    (二)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产业布局、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也须符合我市相关规定标准。

    (三)重点鼓励投资先进装备、智能家电、新型化工、硅基材料、新能源制造和农副产品深加工六大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创意与设计、健康养老、现代物流、旅游、互联网+等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国家鼓励类产业。

    二、扶持鼓励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扶持

    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新设企业,可按照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和投资贡献等指标给予其固定资产投资额1%—10%的一次性扶持奖励;对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重特大项目扶持比例可“一事一议”。

    (二)厂房代建

    对确需代建厂房的工业项目,可由园区根据项目需要出资代建厂房,园区与投资方通过合同约定由投资方在一定年限内回购。代建厂房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标准由各地(园区)自行确定。

    (三)企业综合贡献奖励

    新引进工业项目和现代服务业项目,根据项目的产销规模、税收贡献、技术进步、产业带动、土地集约、环境保护等指标,确定企业综合贡献考核、奖励标准,可给予一定年限、数额的奖励,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实现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具体数额比例由各地(园区)自行确定。一般性项目奖励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重特大项目奖励年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工业、物流类企业亩均年度税收贡献达到一定额度的,可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缴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按照《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工业企业运行成本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滁政〔2016〕56号)执行。

    (四)金融扶持

    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新上企业,优先推荐新型银政担合作担保方式进行融资,对厂房、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属高新技术企业或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企业贷款利息50%的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贴息总额由各地(园区)自行确定。

        (五)产业发展基金扶持

    鼓励各县(市、区)、各园区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既可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平台公司自筹等渠道筹集资金自主设立,也可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其他基金公司等共同设立,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招商引资项目以及培育企业上市。扶持基金可按约定回报适时退出。

        (六)招才引智补贴

    对经评审认定的高层次创业人才(团队),落户滁州进行创新创业的,可给予300-1000万元天使投资扶持,具体按照《滁州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滁创新创业实施细则(暂行)》(滁办发〔2017〕6号)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及强度不同,可在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范围内的企业高管及高技术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奖励数额不得超过个人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要求、奖励年限和数额比例由各地(园区)自行确定。

        (七)总部经济园奖励

    鼓励企业在滁发展总部经济(或设立研发中心、销售总部、博士工作站、外籍专家办公室等),自本指导意见颁布之日起,对市本级(市经开区、苏滁园)连续两个纳税年度年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可根据纳税额不同在政府规划的总部经济园区内竞买1-4亩总部商住用地(细则另行制订)。企业一次性缴纳出让金后,由市财政予以等额奖励,用于该企业总部建设,企业存续期间只享受一次奖励。各县(市、区)可参照自行制订此类奖励政策。

        (八)特大项目专项扶持

    对总投资50亿元以上的汽车产业整车制造、电子信息产业平板显示等技术、资金密集型的特大投资项目,可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政府投资平台出资、政银合作等多种渠道筹集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基金),可以基金参股、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平台按一定比例出资(适时退出)等多种扶持方式支持特大投资项目。具体扶持政策一事一议。

    (九)企业运营成本补贴

    对新引进落户滁州的招商项目,社保、物流等方面费用明显高于项目输出地的,可根据差额给予适当补贴;对用工数量多,用工成本大的项目可给予一定的用工补贴;对企业接电成本大、用电成本高的项目可给予一定的接电、用电补贴;对从外地整体搬迁到滁州落户的项目,搬迁成本较大的,可给予一次性搬迁补贴。具体标准和额度由各地(园区)自行确定。

    (十)项目引荐奖励

    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支持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对成功引进招商项目的引荐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奖励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一次性兑现。具体按照项目产业类别、固定资产投资额、和贡献大小以及政府所给优惠政策情况等“一事一议”,单个项目奖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金由项目引荐单位或个人自行分配。

    三、附则

    (一)本指导意见所列出的各项优惠政策仅指在招商洽谈中,根据投资方提出的不同要求,可有针对性的给予招商项目优惠政策的类别,并非是某个招商项目可全部享有。某个项目具体可给予哪些优惠政策,需根据项目投资额、投资强度、技术含量、市场前景、税收贡献等综合因素,结合投资方要求,由地方政府(园区)和投资方具体洽谈,明确可给予哪些优惠政策,在投资协议中载明。各地、各园区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具体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二)本意见未列明的涉及招才引智、创新发展、企业运营、企业上市、外贸进出口等方面扶持政策按市政府已出台的现行政策执行。扶持政策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出现重大调整,以调整后的新规定为准。

    (三)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在滁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各地、各园区在招商引资合同中应将所给的各项优惠政策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销售收入、税收贡献、产业带动、环保责任以及项目实施进度等综合指标统筹考虑,实行双向约束。

    (四)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各项优惠政策原则上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投资企业按属地原则申报奖励及补贴,同一类型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五) 各地要建立完善招商引资容错免责机制,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情形而出现工作失误或过失的,应坚持宽严相济原则,给予容错免责。

        (六)本意见由滁州市招商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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