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财政局关于《明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0-31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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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明确适用范围是什么?

    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市纪委监察委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活动。本办法涉及的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和货币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附属的后勤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执行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规定,不执行本办法

    2.部门处置权限是什么?

    (一)单项资产原值在 5 万元以下或批量原值 10 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出售、报废、报损的处置审批;

    (二)货币性资产损失在 1 万元以下的核销审批;

    (三)按有关财务规定,对存货出售、报废、报损等的处置审批;

    (四)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批准权限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后送市财政部门审批。

    3.财政部门审批权限是什么?

    (一)单项资产原值在 5 万元及以上或批量原值在 10 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的出售、报废、报损的处置审批;

    (二)固定资产对外捐赠的处置审批;

    (三)国有资产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不含公务用车、房屋、建筑物、土地等)无偿转让的处置审批;

    (四)货币性资产损失在 1 万元及以上的核销审批;

    4.市政府审批是什么?

    (一)市直国有资产在不同行政区划之间上划或下划等无偿转让的处置审批;

    (二)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处置审批;

    (三)房屋、建筑物、土地的处置审批;

    (四)单项或批量原值 300 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不含公务用车、房屋、建筑物、土地等)处置审批;

    (五)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公众利益、引起广泛关注等重大资产处置审批;

    (六)市财政部门认为需报市政府研定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上述资产处置事项,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最终审批。

    5.处置程序是什么? 

    (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明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并提供有关材料。

     

    (二)审核。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申请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及必要性审核后,送市财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市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转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或转报市政府研定。

    (四)评估。

    6.处置收入收缴办法是什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收入及报废残值收入按规定缴入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纳入预算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资产处置收入。

    7.经批准后国有资产如何处置?

    对车辆、土地、房屋、单项资产原值 5 万元以上或批量资产原值 10 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等重大资产的出售,原值万元以上的电子设备、仪器设备的报废,由行政事业单位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招投标、拍卖、挂牌、电子竞价及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公开处置。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经市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原值 5 万元以下或批量原值 10 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的出售,对原值 50 万元以下的电子设备、仪器设备的报废、由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自行组织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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