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7-03 09:54
    【字体:打印

    一、总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与本局有关的,具有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并经局长审批或局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政府采购经费、基本建设经费等支出,均按规定列入经费支出的管理范围。

    二、支出审批管理

    第四条  经费支出审批的管理原则

    (一)坚持“统一管理,分级审批,预算控制,统一支付”的原则。根据经费预算支出的金额和性质,划分审批权限,建立由股室(二级机构)负责人、财务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局长、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层层审批的经费支出审批制度。

    (二)坚持“一事一批”的原则。一件事项所需经费不得分割申报、分割审批处理。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股室(二级机构)负责人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效益性、合规性负直接责任;财务室对经费支出与预算指标的符合性负直接责任;分管局长和局主要领导对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资金安全性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支出事前审批权限

    (一)单笔支出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分管局长签字审批;单笔支出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经费,分别报请分管局长和局长逐级签字审批。

    (二)5000元(含)以上的大额经费开支项目,项目负责人需提供详细的支出依据文件,经股室(二级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财务室初审,由分管局长提交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三、原始凭证管理

    第七条  经费报销时必须出具相应的发票等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才能生效。

    第八条  付款单位名称必须写全称,原始凭证金额、摘要、单位、价格等要素必须填写齐全,发票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

    第九条  “白条”不得作为原始凭证报销使用。

    第十条  报销人员在取得原始凭证时应检查原始凭证真伪,以避免取得假凭证或无效凭证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报销人员需对报销用的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经费支出报销程序

    第十一条  业务经办人将原始凭证通过股室(二级机构)负责人确认、分管局长审核,局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三条  资金支付

    (一)按照《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应当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

    1、公务卡使用遵循“个人先行支付,单位审核报销,财政实时监控”的管理程序。

    2、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的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相关支出报销程序,提供公务卡刷卡凭证及合法原始凭证,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予以报销。

    (二)银行转账

    1、使用支票或汇款结算的,应取得收款单位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

    2、发放给个人的工资、劳务费,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一律通过银行卡发放。

    (三)现金支付

    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支出,可以使用现金支付。

    五、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修订由局党组会研究决定,由财务室负责具体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