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退役军人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14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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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安徽省退役军人厅、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安徽省退役军人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现就文件予以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依据和必要性

    (一)《办法》制定的依据

    20207月,退役军人事务部印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退役军人办发﹝202034号),明确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办法,组织开展首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机构申报签约工作。根据要求,经前期组织开展文件学习、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等,1026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安徽省退役军人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二)《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目前,我省退役军人需要培训人数与实际参训人数有较大差距。据统计,20161月至20207月,全省返乡退役军人人数超过13万人,组织培训退役军人7.9万人,实际完成培训人数与国家要求退役军人培训不低于90%的目标有差距。究其原因,退役军人培训内容、层次相对单一,与退役军人的实际需求之间存在差距。目前我省承担退役军人培训的优质机构少,多以低层次技能培训为主,与退役军人的多元化、高层次化发展需求不匹配。出台《办法》能够进一步加强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培训秩序,提高培训质量,提升培训实效,实现通过培训促进退役军人就业的最终目的。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二十六条,分别为总则、培训机构的选定、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监督与管理、责任追究、附则。

    主要内容为:

    (一)确定适用范围。《办法》明确适用范围为承担我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适应性培训、个性化培训(含创业培训)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全员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

    (二)明确培训机构选定原则。按照合法、合规和“公平公开、自愿申报、择优选定、动态调整”的原则,选定培训机构。明确选定培训机构应当履行的程序,真正把优质的培训资源纳入退役军人培训机构目录。

    《办法》明确选择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选定培训机构应当履行的程序。

    (三)规范组织实施。《办法》明确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结合本地退役军人特点、培训需求、培训市场状况,科学设定承训合同条款,遵循我国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签订、履行、变更承训合同。同时规范了合同应载明的具体内容、合同的变更与终止情形和违约责任等,明确合同期限不超过2年。

    明确规定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职责和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工作应时应满足的要求。

    (四)建立培训评价体系。《办法》要求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负责培训绩效评价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评价标准并对社会公布。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合同条款开展履约管理,可视情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等方式,按照统一标准综合评估培训的教学质量、培训规模、学员就业率和取证率等绩效情况。要发挥学员作用,通过网上评价、调查问卷等形式参与评价。评估工作在合同期内开展不少于1次。评估结果作为拨付款项、续签合同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五)完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为提升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质量,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开展,《办法》明确培训工作要实行台账登记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培训政策及参训申报流程,定期公布培训机构目录和评估结果;设立监督电话,畅通网上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明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三、鼓励展异地培训

    《办法》鼓励开展省级行政区域内异地培训工作。明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选定为省级培训机构的,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培训工作。省级培训机构目录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分批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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