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问答二

    发布时间:2020-06-14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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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哪些退役士兵可以办理退休安置?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1条规定,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1)年满55周岁的;

      (2)服现役满30年的;

      (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4)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2011年11月1日前已经批准作退休安置的初级士官,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政策继续移交地方安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2011年11月1日以后),不再批准初级士官作退休安置。

      2.符合什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以由国家供养终身?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2条规定,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3条规定,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3.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如何认定?

      答: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按自主就业对待,享受安置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同等待遇,地方安置部门不再出具安排工作介绍信。大学生士兵退役后继续完成学业的,由征集地人民政府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享受教育资助等优惠政策。

      4.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5.易地安置有哪些条件?

      答: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结婚满2年,是指自士官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至士官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止满2周年。

      其他特殊情况通常指:一是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批准;二是需要照顾就医、就业、生活困难的残疾退役士兵;三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自行找到接收安置单位的退役士兵;四是服役期间有重大立功受奖表现,当地政府和有关用人单位愿意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

      6.退役士兵申请易地安置由什么机关批准?

      答:申请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易地安置的,由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符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易地安置条件的,由军队大单位汇总上报总参谋部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并经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计划。作退休安置的,参照军官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7.退役士兵申请易地安置的程序是什么?

      答:由本人申请,军队相关单位审核,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8.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能否享受安置地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

      答: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1条规定,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9.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报到?报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不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3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行政介绍信原件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10.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报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按照安置地省级人民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持《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行政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通常在每年的4月至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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