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士兵退役费用结算参考来了!

    发布时间:2020-01-10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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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费用结算


    1.复员费

    军龄不满10周年的,每满1年发1.5个月基本工资(军衔、军龄工资,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计算基数包含边远地区津贴、高山海岛津贴);军龄不满15周年的,每满1年发2.5个月基本工资;军龄不满20周的,每满1年发3个月基本工资;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1/2计发。


    2.一次性退役金

    按照每服役满1年4500元的标准逐年累加,其中获中央军委、战区(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获二等功的增发10%,获三等功的增发5%。服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3.安家补助费

    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基本工资;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基本工资。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1个月基本工资;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2个月基本工资。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


    4.回乡生产补助费

    复员回农村的士官(入伍时为农业户口),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基本工资;军龄为1至6月的零月,减半计算。


    5.医药生活补助费

    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6.住房资金

    此项包含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服役期满,按现行标准,中士约为8.2万元,上士约为12万元,四级军士长约15.78万元。需要注意的是,如在服役期间办理了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根据《委托转账还款授权书》,将个人住房资金划转至贷款银行,用于偿还剩余贷款本息。


    7.伤亡保险金

    未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将个人账户中缴存的伤亡保险费本息退还给个人,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伤亡保险费不再退还。


    8.退役医疗保险金

    退役后参加医疗保险的,由财务部门将个人账户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不参加医疗保险的,将保险金退还给个人。


    9.奖励工资

    符合享受奖励工资条件的人员,计发奖励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基本津贴补贴和地区津贴。


    10.复原差旅费


    按现行因公出差标准执行。



    表一.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转业费结算表


    以上按照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测算,复员到大中城市安家补助相对较少,此处不一一计算。



    二、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费用结算


    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转业结算经费一般包括转业费、住房资金、保险基金。一般情况下,当年满服役期人员需等到次年4月份下达转业命令、7月份结算,期间工资由部队供应(转业命令下达后取消工作性津贴)。


    结算经费包括:


    1.生活补助费

    按本人月基本工资计算,累计不得超过16个月。


    2.安家补助费

    按本人月基本工资计算,军龄在10周年以内的,发4个月工资;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增发0.5个月工资。


    3.退役医疗保险

    每月从工资中扣除,退役时一次性发给。


    4.退役养老保险

    转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差旅费

    按现行因公出差标准执行。



    表二.  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转业费结算表


    有关文件依据:

    1、关于调整军队基本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军后财2016〔603〕号)2、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 号)3、《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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