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障对象。
市扶贫部门确认的所有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资助标准。
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2020年个人缴费250元由市财政给予分类补贴。
(3)办理流程。
无需个人办理,参加基本医保由市财政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向基本医保承办机构直接缴纳。
(1)保障对象。
截至2015年底由市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
(2)相关政策
普通门诊:贫困人口在我市县域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就诊的,免起付线,在年度限额内实际补偿比提高至70%(不含一般诊疗费)。年度补偿限额等提高至普通人口的2倍。常见慢性病门诊: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医保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免起付线,在年度限额内实际补偿比提高至75%。特殊慢性病门诊:贫困人口在省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免起付线,参照就诊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政策执行,原基本医保个别病种较高补偿待遇政策继续执行。起付线:贫困人口在我市县域内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市级医疗机构、省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分别降至100元、300元、500元、1000元;符合基本医保免起付线人群继续免起付线;年度内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只计一次起付线。补偿比例:贫困人口在市内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疗机构、市级医疗机构、省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合规医药费用分别按照80%、70%、65%和60%比例进行保底补偿。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以及按照要求逐级转诊的,保底补偿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封顶线:住院(含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年度累计封顶线30万元。大病保险及目录内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补偿不列入年度封顶线计算基数。
贫困人口患目录内重大疾病,在省、市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实行按病种付费,比例提高到70%。按照要求实行逐级转诊的,补偿比再提高5个百分点。省、市级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定点医院、定点病种、费用定额、特殊病例、结算流程等规定与基本医保保持一致。
纳入贫困人口综合医保“一站式”结算范围,实行县域内门诊、住院即时结报,市外住院联网即时结报,非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合规医药费用,通过医保“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结算。
(1)保障对象。
截至2015年底由市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
(2)相关政策。
省内住院大病保险起付线降至0.5万元。起付线~5万元、5~10万元、10~20万元、20万元以上各段合规费用补偿比例分别为60%、70%、80%、90%。大病保险制度的其他规定继续执行。
(3)办理流程。
纳入贫困人口综合医保“一站式”结算范围,实行县域内即时结报,市外住院联网即时结报,非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合规医药费用,通过医保“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结算。
(1)救助对象。
截止2015年底由市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
(2)救助标准。
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救助。
(3)办理流程。
(1)保障对象。
截至2015年底由市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中的慢性病患者,包括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患者。
(2)相关政策。
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1个年度内门诊医药费用,经“三保障一兜底”综合医保补偿后,剩余合规费用由补充医保再报销80%。
(3)办理流程。
慢性病补充医保由市医保中心经办,纳入贫困人口综合医保“一站式”结算范围,实行县域内即时结报,非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合规医药费用,通过医保“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结算。
(1)保障对象。
截至2015年底由市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
(2)实施内容。
贫困人口在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特殊慢性病门诊及限额内门诊费用中的合规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政策补偿后,在县域内、市级、省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个人年度合规费用自付封顶额分别为3000元、5000元和10000元,超过部分的合规费用由政府兜底保障。个人自付封顶额按照贫困人口年度内就诊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确定。
(3)如何申请。
补充提示:贫困人口住院出院时,省内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医药费用通过综合医保“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即时结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府兜底以及个人自付费用,贫困人口只需交纳个人自付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政府兜底资金由医疗机构垫付。贫困人口在省内非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合规医药费用,通过医保“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结算,个人只需承担自付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政府兜底资金由医保基金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