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明光市医保局胡书玲局长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5-25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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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和《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支行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发〔19992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滁州市实际,由滁州市医保局牵头制定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一是减轻企业负担,体现征缴优惠政策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政策合并后,征缴费率同步实施合并,不增加企业和个人负担,缴纳费率的不同直接与生育待遇挂钩,同时按照四送一服相关要求,取消企业超赡养率政策,减轻企业负担。

    两险合并后,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费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8%〔原医保6.5%+生育0.3%(由原来0.5%降为0.3%〕,企业缴费费率7%〔原医保6.5%+生育0.5%(由原来0.8%降为0.5%〕,个人缴费费率为2%;灵活就业人员按省平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8.5%缴费费率不变。

    二是腾笼换鸟,强化基金安全。结合减费降率取消超赡养率政策的影响,严格控制住院外转,降低转外住院报销比例,用于提升市域内待遇、扩大慢性病覆盖范围和大病保险待遇等保障政策,确保基金安全。

    超赡养率政策指原四带一政策。(指企业4个在职的带1个退休的,超过这个比例退休人员缴费)

    三是重保大病,提升大病保险待遇水平现行职工医保大病保险待遇水平远低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提升职工医保大病保险分段报销比例5-10个百分点,大病待遇保障水平与居民一致。

    第一章总则。包括职工医保制度制定的政策依据、职工医保保障范围(包括基本医保、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保险和生育保险)、基本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和部门职责。

    第二章覆盖范围和基金筹集。以现行征缴和参保政策为框架,明确了参保对象、参保登记、缴费规定、缴费费率、待遇享受时间、缴费年限、划入个人账户比例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等相关规定。

    变化主要是在缴费费率上,其他政策(如缴费年限规定、个人账户划转比例等)基本未变。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以现行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待遇为框架,将省医保局下发的城乡居民负面清单制度融入,结合滁州市实际,按照防止小病大治,努力将病人留在市内的指导思想,明确了基金支出范围、年度报销封顶、住院医疗待遇、门诊医疗待遇、生育待遇、其他医疗保险待遇和基金不予支出范围。

    (一)住院医保待遇

    1.封顶线与保底保销。一个年度内,职工医保基金可报销基数实行累计封顶(含普通慢性病、特殊慢性病、普通住院、按病种付费及大额医疗救助),封顶线为300000万元。对普通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实行保底报销,保底报销为60%

    2.起付线与报销比例。为防止小病大治,本着将病人留在市内的理念,《办法》重点体现在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按市域内同级别医疗机构和人员类别下降10个百分点;执行转诊转院制度,市域外就医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报销比例再降低10个百分点。起付线三级医院比原来上调了200元,一级医院起付线下调了100元。

    这样调整待遇,有利于市域内医疗机构收治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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