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主要负责人解读】解读:《关于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25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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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医保局领导班子成员局长胡书玲就《关于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解读:

    一、参保职工在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男职工满 30 年、女职工满 25 年(2000 年 9 月 30 日前国家承认的工龄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为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实际缴费年限满 15 年。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一律以本人退休前月工资为基数。补 缴实际缴费 15 年的费率为 8.5%,其他为 6.5%。

    二、对于在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办理医疗保险退休的,如原单位出现关闭、破产、注销或经营困难无法正常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根据个人申请,退休职工在补齐实际缴费年限 15 年后(缴费标准为医疗保险退休前月缴费基数),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续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滁医保秘〔2020〕11号关于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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