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0-12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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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升参保群众对国家谈判药品可及性,近日,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76号)(以下简称《双通道药品目录》)。现就文件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双通道药品目录》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国家医保局成立后,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医保目录频率大幅加快,从2017年的17种增加到2021年的221种,而医院临床使用药品准入的节奏和规则并未发生明显变化。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是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等配备药品,并且相关部门对医院药品配备总数也有限制,医院要增加1种药品,可能要剔除正在使用的1种药品。为此,2021年4月22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来保障参保群众对国家谈判药品临床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同时还规定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国家谈判药品原则上由省级医保行政部门按程序确定。2021年6月3日,省医保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全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明确由省级医保部门统一制定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目录。

    二、《双通道药品目录》的起草过程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原则上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以及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国谈药品,均可纳入“双通道”管理范围。此外,我省早在2018年,就以市为单位开展了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供应保障机制的探索。因此,本次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主要遵循以下两个原则:一是国家医保局从2020年新增的谈判药品中筛选的临床需求迫切、可替代性不强的国家谈判药品。截止到7月底,国家公布的药品数已由首批19种扩大到92种。二是根据各地上报的数据,截止到2021年5月31日已在我省2个市以上双通道药店发生医保结算的103种国家谈判药品。

    根据《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日的规定,拟纳入我省“双通道”管理的国家谈判药品,2021年6月7日-2021年7月6日,面向社会征求了意见,期间共征集到不同意见30条,采纳了其中的4条。根据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的《双通道药品目录》通过了省医保局规财法规处合法合规性和公平竞争审查,并于2021年8月17日经省医保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最终公布,188种不同规格的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我省“双通道”管理范围。

    三、为确保《双通道药品目录》落地,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一是明确供应主体和责任。双通道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及时配备,定点零售药店按供应能力和协议要求规范配备,确保形成“双通道”互补的供应保障机制。有关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本条规定主要是针对部分医疗机构以药品可在药店购买为由,不再主动配备谈判药品,避免“双通道”变“单通道”。

    二是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双通道药品目录各地原则上不得调整,省医保局将根据国家谈判药品目录调整情况、各地实际执行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在确保基本医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的前提下,更好的满足患者用药需求。一般国家医保局每年会调整一次国家谈判药品目录,同时也要兼顾参保群众的实际用药需求,因此双通道药品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三是确保政策平稳过渡。前期已实行“双通道”管理的医保目录内国家谈判及常规药品,各统筹地区可综合考虑当地疾病谱、患者实际需求以及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研究是否继续纳入本统筹地区“双通道”管理范围。各统筹地区自行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国家谈判及常规药品应报省医保局备案。由于我省探索“双通道”药品供应保障机制较早,在国家出台指导文件前,各市根据本地参保群众的用药需求,将部分非国家谈判药品但同样是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药品纳入了本地“双通道”供应保障范围。在充分考虑各地参保群众的用药延续性的基础上,允许各地在执行省级《双通道药品目录》的同时,根据之前的管理情况制定补充目录,确保患者待遇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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