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2023年度明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

    发布时间:2022-12-01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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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缴费时间

    (一)2023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期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其中10月1日至10月7日为线上征缴试运行期,10月8日起正式启动线上征缴)。待遇享受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鉴于疫情防控和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情况,筹资时间可延长到2023年2月底。

    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保费的,从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二)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政策,由新生儿监护人按照规定在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缴费参保,参保后可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做好跨制度参保的衔接。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补缴)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中断缴费且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参保人员,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特殊群体,以及刑满释放等退出其他制度保障的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按规定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上述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后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的,各统筹地区可设置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不予报销。

    二、筹资标准及个人缴费定额资助标准

    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提高至960元/人,其中:个人缴费标准350元,财政补助610元。

    个人缴费定额资助:对特困人员、孤儿和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310元定额资助,个人缴费40元;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280元定额资助,个人缴费70元;对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给予175元定额资助,个人缴费175元。

    对于特殊人群的资助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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