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明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3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5-06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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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合理布局规定的必要性
    合理布局规定是调整卷烟零售点布局、规范零售终端市场主体准入的合法手段,是零售许可审批的重要标准,在市场资源配置、市场秩序维护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国务院在推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强调要“放出活力、管出公平、服出便利”。国家烟草专卖局也明确提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中要“坚持行政许可原则,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审批,认真落实合理布局规定,保持零售户数量稳定,防止零售户无序过快增长”。安徽省局也提出要深入分析零售市场状况,充分发挥合理布局的规划作用。贯彻落实上级要求的新标准、新要求,亟需通过进一步深化许可改革更好地规范卷烟市场秩序,切实打造公平有序卷烟市场环境。
    从当前卷烟市场许可证的运行情况来看,随着近年来明光市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交通便利性的持续提升,卷烟经营盈利水平呈现较快增长,全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证需求激增。原规定中许可证合理布局条件的改变,带来了许可证的一定增长,但卷烟市场涌入了一批经营能力有限的从业者,导致了卷烟零售户平均经营能力有所下降。这部分从业者经营能力有限、经营场所条件一般,部分从业者还存在将购进的烟草货源直接转手倒卖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卷烟市场流通秩序,不利于卷烟货源这一有限资源的合理分配,影响了烟草零售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卷烟市场秩序,保持零售户数量稳定,切实维护卷烟消费者合法利益,推进卷烟零售市场有序竞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有关要求,迫切需要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
    二、制定合理布局规定的依据
    我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尊重历史”的原则,并综合考虑人口状况、地理交通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城建规划和现有零售点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明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3版)。
    三、制定合理布局规定的过程
    2023年3月,我局开始启动新的《明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工作,由专卖部门通过多次调研和内部讨论,最终形成了《明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3版)》草案。草案形成后,由法规办进行法制审核,生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合法性审核意见书。法制审核后进行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法规办主任、专卖办主任出席会议。讨论生成一致意见后,发布“关于召开《明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3版)(草案)》听证会的公告”。3月29日举行听证会,卷烟批发企业代表、卷烟零售户代表、卷烟消费者代表、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代表参加听证会。会上将各方代表就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充分讨论,提出修改意见。之后结合意见,制定《明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3版)》。
    四、制定的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十四条,关于布局规划的内容描述更加科学精准,操作层面更加契合实际。采用了距离控制模式、总量动态调整模式、最小化市场单元布局模式,三种模式相结合弥补了单一模式规定的不足之处。(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本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部分区域零售点的设置规定。
    1、本规定第六条第(四)、(七)、(八)项规定中,增加了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之间可通行间距要求。
    调整设置的主要原因:对该区域内零售点布局加以距离限制,避免部分零售户无序办证而导致的市场混乱。
    2、新增本规定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幼儿园出入口50米以内,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零售点,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中小学校出入口100米以内,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零售点,持证人主动注销后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申请新办的。
    调整设置的主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要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烟草,同时要保护持证零售户合法利益,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允许零售户在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予以变更到符合要求的经营地址或者新办。
    3、新增本规定(草案)第七条第(七)项规定,经营主体为自然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自然人死亡,原许可证依法注销后1个月内,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原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申请新办的。
    调整设置的主要原因:为切实履行烟草行业的社会责任,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允许原持证零售户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在原址原店申请新办。
    4、新增本规定(草案)第八条规定, 属于下列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的,经核查为本人独立经营(须驻店经营,不得变更、转租、雇佣、合伙、挂名经营等),并能够提供政府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首次申领许可证的,给予零售点间距标准放宽。
    (一)持有三级以上残疾人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精神残疾、智力残疾或盲人、又聋又哑的残疾人除外),零售点间间距可降低30%;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持有六级以上残疾军人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不受零售点间距标准限制。
    调整设置的主要原因:为加强对借用、冒用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身份虚假办证行为的管理和打击,切实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的权益,新增该条款。
    (二)明确了相关用语的解释说明。
    1、“经营场所”是指主体结构由砖瓦、钢筋、水泥等材料构成,与住所之间相独立或用固定墙体物理隔断,门头招牌与营业执照字号名称相符,有准确的门牌地址,且内部设置有专门用于卷烟展卖的柜台或货架的场所;
    2、“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初等教育的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各类学校;
    3、“校(园)出入口”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含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长年关闭的边门等;
    4、“营业面积”是指对消费者开放,供消费者使用的平层场所面积,不包含仓储、办公、住宿、生活、楼梯等配套功能区域面积。
    另外,本意见实施之前已取得许可证且正常从事烟草制品经营业务,非因准予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具有依法可以撤回的情形,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政策解读:明光市烟草专卖局(营销部)党组书记、局长、经理 王平聪,政策咨询电话:0550-803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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