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明光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0-08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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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明光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出台依据是什么?

    目前,我市犬只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规规章。随着我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养犬观念的转变,仅依据上述法规规章,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的需要和规范市民养犬行为。结合滁州市《滁城限制养犬管理办法》(2016年12月1日实施)和我市实际,制定《明光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办法》。

    2.哪些区域属于限制养犬范围?

    《办法》规定的区域范围为:西至池河;北线:宁洛高速→洪武大道→道涵大道→抹山大道→雨相路;东线:女山大道→池河大道→宁洛高速;南线:城南大道→抹山大道→明珠路(双拥路)→滨河东路→京沪铁路→池河铁路大桥,形成合围区域。

    3.限制养犬工作管理部门及职责有哪些?

    城管部门是限制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登记管理、收容救助,查处违规养犬等日常监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查处饲养犬只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处置狂犬,配合城管部门做好违规养犬管理工作;农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犬只的免疫、检疫工作,依法监督犬只诊疗活动,并对收容救助犬只的饲养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市场监督、卫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限制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4.养犬人饲养犬只的条件有哪些?

    限制养犬区域内每户居民可以申请饲养一只小型犬,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独立的固定住所;(三)有合法有效的狂犬免疫证明;(四)遵守限制养犬的各项规定。

    5.限制养犬区域内是否可以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限制养犬区域内一般禁养大型犬、烈性犬,确需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居住场所为尚未规划建设的自然村庄村民自建房,且有单独院落;(二)无饲养犬只扰民的不良记录;(三)圈养或者拴养;(四)签订文明养犬责任书。

    6.养犬人如何办理犬只信息管理标识?

    养犬人应携带犬只到具备资质的免疫机构进行狂犬免疫接种,领取免疫证明。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7日内,持免疫证明到市城管执法局办理犬只信息管理标识。

    7.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应遵守哪些规定?

    养犬人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进入市场、商场、饭店、学校、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等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为犬只佩戴合法有效的犬只信息管理标识;(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犬绳、犬链牵领;(三)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约束犬只,主动避让他人;(四)即时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五)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8.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具体职责有哪些?

    犬只收容救助场所设在市城管执法局,主要是对处理违法养犬行为时扣押的犬只进行暂养处置;对流浪街头的无主犬只进行收容处置;对伤人犬和疑似狂犬、病犬进行强制性检疫;对应捕捉犬只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

    9.违反《明光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城管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3)携带犬只外出,未能及时清除犬只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管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在限制区内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5)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经营犬只的,由城管部门依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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