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管店镇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发布时间:2022-05-09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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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管店镇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各村及各部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二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机关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机关部门在该政府信息发布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机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与其他机关部门职责权限有关联的重要政府信息,拟发布政府信息的机关部门应先与相关机关部门协调沟通后,再报请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批准后发布。

    第三条  涉及机关部门为同级行政主体的,相关机关部门均为发布协调的责任主体,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协调。涉及机关部门为不同级别的行政主体的,下一级行政主体可报请其上级机关组织协调。

    第四条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二)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三)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五条  机关部门向拟发布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机关部门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机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回复。机关部门进行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时,不得违反关于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处理的法定时限要求。

    第六条  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负责指导、督促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完善和落实。镇党政办具体承担本机关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七条  机关部门发布政府信息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性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八条  机关部门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机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应当经批准发布的信息,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的;

    (二)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或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直接发布信息的;

    (三)不按照信息发布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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