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政策解读】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07-05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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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志们:

    按照会议安排,由我领学《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简称《意见》《办法》《规定》。

    一、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对统计工作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统计工作多次指示和批示,中央领导多次强调要进一步加强统计法治建设和监督督察问责,严肃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党的十九大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角度,明确提出“完善统计体制”,将统计工作纳入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7年印发了《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8年印发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出台的意义

    《意见》《办法》《规定》的出台,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体现,是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又一“利器”,是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全面部署,是对统计督察职能的进一步拓展和深化,是推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三把“利刃”,要求之高、尺度之严前所未有,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对推动统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对于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机制、问责机制,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意见》《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

    《意见》明确党政同责,《办法》界定问责档次,《规定》检验政策执行、制度贯彻、责任追究是否到位。违法责任追究涉及党政主要领导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人,第一责任人、主体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责任档次有党纪4档,政纪5档。

    《意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为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提供了总体方略,是做好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和时间表。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亮点:

    (一)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对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负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负监督责任。对于查实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应当对具体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统计机构。

    (二)加强领导干部统计工作考核管理和责任追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完善政绩考核指标,改进政绩考核方法,树立正确政绩观和用人导向。要对是否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工作,是否存在相互攀比、在统计数据上造假等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将其作为领导班子和干部推优评先及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要对干部是否善于利用统计数据进行考核。把统计法纳入各级党校、行政院校、社会主义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

    建立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实行全面记录、全程留痕,保留完整档案。加大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力度,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的,不管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严肃处理。对未严格履行监督统计法执行情况职责的,对本地、本部门大面积或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的,以及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给予党政有关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领导干部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授意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包庞、纵容统计造假,阻碍拒绝统计执法检查及追究统计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不到位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给子记过直至开除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

    (三)建立政府机关和统计机构工作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责制。政府机关和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阻碍、拒绝统计执法检查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对未依法及时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对违规干预统计工作不记录在案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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