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政策解读】《明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5-28 11:46
    【字体:打印

    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定生猪生产,推动绿色养殖,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产业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和《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2019年9月6日,生态环境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召开了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议,部署禁养区调整划定工作。2019年9月19日,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以及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函〔2019〕874号),要求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开展禁养区划定排查整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划禁养区的问题,将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强化监督范畴。

    二、划定要求与依据

    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要求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要求坚决、迅速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

    三、调整后禁养区划定范围

    对照上述要求,结合我实际,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为重点,进行禁养区的调整划定,具体范围如下:

    1、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的区域。

    四、其他说明

    1本方案中所指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我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确定为: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肉鸡年出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蛋鸡年存栏2000只以上;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农户散养不适用本方案

    22016年615日印发的《明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政办2016〕73号)同时废止。

    3、《方案》依据法律法规调整,《方案》随法律法规修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