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3-02-01 09:35 信息来源: 明光市医保局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明光市医疗保障局的政府信息,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公开范围

    明光市医保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明光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明光市医保局办公室(办公地址:明光市龙山东路2号市广播电视台三楼306室)查阅。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即:在明光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医保局板块公布。本机关受理点:明光市医保局办公室;办公时间:工作日期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17:30;联系电话:0550-8035698;传真:0550-8035607。

    3、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明光市医疗保障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明光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办公地址:明光市龙山东路2号市广播电视台三楼306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邮政编码:239400;联系电话:0550—8035698  传真:8035607。

    (二)申请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三)申请方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市政府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医保局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中国·明光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上下载。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医保局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明光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医保局政务信息公开电子邮(mgsybj@163.com )。

    医保局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1、医保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医保局掌握的政府信息,医保局办公室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市政府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医保局办公室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十个工作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答复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办公地址:明光市龙山东路2号市广播电视台三楼306室

    电话:(0550)8035698,

    传真号码:(0550)8035607。

    邮箱:mgsybj@163.com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构:明光市政府办公室

    _依申请公开表格.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