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明光市供电公司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3-06-09 08:14 信息来源: 明光市人民政府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照《明光供电公司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编制《明光供电公司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明光供电公司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明光供电公司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明光市政务公开网上查阅《目录》。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明光供电公司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公共查阅地点:明光市供电公司电力大厦

    3.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产生后,明光供电公司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2008年5月1日开始执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公司申请获取。本公司将根据申请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申请受理机构:明光供电公司办公室

    咨询电话:0550—8159509

    传真号码:0550—8159509

    通信地址:明光市池河大道电力大厦

    邮政编码:2394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1、提出申请

    向明光供电公司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明光供电公司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明光供电公司办公室领取。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单位电子邮箱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按照前述两种方式提出申请的,经受理机构初步审定并通知,应于10日内向受理机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明光供电公司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信函、电报、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2.申请处理

    本单位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下列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