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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市关于餐饮服务业有序恢复营业的通告

来源:明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阅读: 发布时间:2020-03-14 19:20 字体【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皖办明电〔2020〕13号)、安徽省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行服务型行业公共场所开业运营负面清单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皖疫控办〔2020〕188号)以及滁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滁州市关于餐饮服务业有序恢复营业的通告》精神,为保障餐饮业的复工营业安全有序,现就明光市餐饮业复工营业工作通告如下:

一、3月15日,需复业餐饮经营单位做好开业准备。自3月16日(周一)0时起,我市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餐饮服务单位,符合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餐饮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防控服务指南(暂行)》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相关要求,可有序恢复营业,不符合复工条件的,不得擅自恢复营业。

二、各餐饮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餐饮单位在恢复营业前,必须对经营场所、设施设备、餐饮器具等全面消毒,对食品原料进行清理检查,杜绝使用腐烂变质、过期的原料加工制作餐食。正常营业后,经营场所做到勤通风、每日全面消毒2次以上,走廊、洗手间、厕所、电梯、扶手等顾客接触较多部位每天消毒4次以上,并做好消毒记录。要及时清理餐饮垃圾,确保餐饮场所卫生清洁。

三、餐饮单位对来明(返明)员工要向市场监管局报备。复工从业人员返岗前14天以内必须无发热咳嗽等症状、未与重点疫区人员有接触史。复工后,餐饮企业须为员工配备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公共场所配备洗手液、消毒液、体温测量工具等疫情防控物资。落实每日体检制度并做好登记。

四、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餐饮单位须认真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查验记录制度,加工食品做到生熟分开、烧熟煮透,餐饮器具(工具)清洁消毒到位。不得采购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及肉制品,严禁违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圈养、宰杀活禽。

五、提供堂食或包间(包厢)服务的餐饮服务单位,需在入口处、收银处设置1米间隔线,引导顾客保持1米以上间距,避免人员集聚。减少桌椅摆放,大堂餐桌实际使用数量不超过平时的50%,餐桌间距不小于1米。长条桌、圆桌顾客隔位(错位)相坐,间隔保持在1米以上。每个包间只开一桌,打开门窗,保持通风,不使用中央空调。快餐店实行一人一桌。

六、疫情防控期间,暂停承办婚宴等各类集体聚餐聚会活动。实行预约就餐、错峰就餐,有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可落实分餐分食制。同桌2人以上就餐的须使用公筷公勺(颜色或样式要与其他筷勺区别)。

七、建立餐饮消费人员可追溯制度,就餐顾客进行实名登记,每桌至少要登记一名顾客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便于疫情追踪。对餐饮消费者采取“安康码+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合格进店。

八、鼓励餐饮服务单位增加外卖配送、打包出售等经营方式,按照“无接触式配送”“无接触点取餐”要求,避免人员因面对面接触存在传染隐患。

九、各餐饮服务单位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义务及责任。发现员工或消费者出现明显的发热、呼吸道感染等症状时,提醒及时就诊,并向所在社区(村)报告,不得刻意瞒报、漏报、隐情不报,因防疫工作不落实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予以追责处理。

十、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商务部门要落实好餐饮行业管理责任,卫生健康部门要落实好防疫工作指导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我市餐饮服务业有序复工营业。

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并做好监督,举报监督电话:0550-8150947。

 

明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