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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滁州市“放心粮油”示范店和滁州市“主食厨房”直营店的公告

来源:明光市发展改革委 阅读: 发布时间:2020-06-11 08:47 字体【  

各粮食经营户、主食食品经营户:

根据滁州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通知,按照《滁州市“主食厨房”工程示范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和 《滁州市“放心粮油”经营网络认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请符合条件的经营户主动申报,今年计划认定“放心粮油”示范店1个、“主食厨房”直营店1个,申报材料请于8月30日之前报明光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和监督检查股,逾期不再受理。联系电话:8030070、18355067186。


附件:1.滁州市“主食厨房”工程示范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2.滁州市“放心粮油”经营网络认定与监督管理办法

 

 

明光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

滁州市“主食厨房”工程示范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主食产业化的意见》和省粮食局《关于印发主食厨房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促进粮食产业化转型升级,保障粮油食品质量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申报范围

本市范围内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事“主食厨房”及主食加工配送中心、直营门店、销售点等生产经营企业。

二、申报原则

坚持企业自愿申报,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可加挂“安徽主食厨房”的统一标识,并授予滁州市“主食厨房”示范企业称号。

三、申报条件和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主食生产加工的企业,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主营突出、特色明显、影响力大的企业可适当降低申报标准)。

2.具有比较完善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环保、消防、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取得注册商标。

3.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及以上等级,近期无不良诚信或不良纳税记录。

4.中央厨房及配送中心营业场地在500平方米以上,符合规范要求,房屋结构坚固安全、布局合理、通风良好、光线充足、温度适宜。有满足配送业务需要的厢式密闭运货车辆及满足车辆停放的停车场。有必要的叉车和输送机械等装卸设备。

5.直营店在二个连锁店以上,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实行连锁经营、统一配送。店室内外干净明亮,门面装饰美观大方,店堂内醒目位置公示和悬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从业证》《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标准》等。

6.中央厨房和直营店的加工食品工具,用具、灶具等设备设施齐全,有专用的洗刷消毒设备,符合《食品工具、设备洗涤消毒卫生标准》的规定,冷冻、冷藏设施齐备。

7.米、面、油大宗粮油食品原料采购必须取得QS认证,省内外知名品牌或中粮协、省粮协评审认定“放心粮油”产品,建立粮油产品进货索证索票和可追溯制度,保留粮油供货者及粮油质量认可有效证件,对不符合标准质量粮油商品,做到不进货,不生产加工食品,做好对入库粮油检查、验审及台账统计工作。

8.对主食厨房进货的其他产品,必须是经相关部门检验认定,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的产品。鼓励企业建立肉、蛋、菜生产基地建设,从源头上严把食料进货关。

四、审核与认定

1.申请。对符合申报范围、条件和标准的企业,本着企业自愿、向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相关材料。

2.审核。各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业管理股(科)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局办公会研究决定。以文件形式上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3.评审与认定。根据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各地初审意见并结合申报材料与现场抽查考察的情况,经市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工程领导小组评审和认定,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授予“滁州市主食厨房工程示范企业”的称号,并加挂安徽省“主食厨房工程”的标识。

4.对认定挂牌的“主食厨房”企业、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给以一次性补贴。

五、监督与管理 

1.“主食厨房”工程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授牌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重新申报认定。逾期不申报,不再享有“主食厨房”工程示范企业的称号。

2.对已认定的“主食厨房”工程示范企业,县、市、区粮食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行定期检查,对违规者及时上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坚决予以查处和摘牌。

3.建立社会监督制度,公开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和消费者的监督举报,对反映的问题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或会同相关部门立案查处。本暂行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附件2

滁州市“放心粮油”经营网络认定与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省粮食局《“放心粮油”工程实施意见》(皖粮行[2014]34号)、《“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皖粮行函[2014]194号)和滁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放心粮油”工程实施意见》(滁粮办〔2014〕1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放心粮油”工程建设,加强规范化管理,确保“放心粮油”经营网络(含“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店)提供的粮油产品质量安全、价格合理,确保管理规范,现就“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申报认定和监督工作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工作部署,积极构建“放心粮油”经营网络,保障粮油食品质量安全,充分发挥粮食部门的作用,根据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放心粮油工程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申报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从事粮油销售经营2年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性质的实体(以下统称企业),以及从事粮油销售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申报原则

坚持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自愿申报,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授牌。

三、申报条件和标准

(一)放心粮油配送中心标准

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信誉良好。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按要求规范经营管理。严格执行质量、卫生管理规定,不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确保经营粮油产品质量和食用安全。

2.仓库符合国家分类商品的仓储条件,市级配送中心使用面积一般不低于500平方米、县级配送中心一般不低于200平方米或能满足各类商品3—5天配送周转量使用的相应面积;市级营业用房面积一般不低于50平方米、县级一般不低于30平方米;经营商品品种能够满足经营的配送需求。

3.营业场所进行简洁装修,店内通风明亮,卫生整洁,有统一规范的门头标识。

4.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和设备,保证消防安全设施齐全、完好、有效,有满足经营需要的信息管理系统及通讯等设施、设备。

5.有满足配送业务需要的厢式密闭运货车辆及满足车辆停放的停车场。有必要的叉车和输送机械等装卸设备。

6.执行国家价格管理政策,所有粮油产品均明码标价。

7.建立粮油产品索证索票制度和可追溯制度。经营的粮油产品必须是取得“QS”认证、省内外知名品牌和被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评为“放心粮油”的品牌产品。要保留粮油供货者及粮油质量认可的有效证件。其它商品必须是经相关部门检验认定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的产品。

8.建立粮油购销台账制度及报表报送制度。要如实记录供货商、供货时间、规格、质量、数量和销售对象、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并按要求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9.建立不合格粮油商品退市制度和召回制度。对自行发现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合格粮油产品,要立即停止销售,及时采取召回、追溯措施,并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0.有避免散装粮油、杂粮受到污染的防护措施。经营的散装粮油、杂粮等须符合质量、卫生、储存、标签标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要求。

(二)“放心粮油”示范店标准

1.以粮油产品批零为主,经营品种能够满足日常经营需求。经营的粮油产品必须是取得“QS”认证、省内外知名品牌和被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评为“放心粮油”的品牌产品。

2.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近5年内未发生过质量安全问题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或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3.营业面积20-30平方米,有与所经营商品和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玻璃柜台。商品分类摆放,整齐有序。

4.营业场所进行简洁装修,店内通风明亮,卫生整洁,有统一规范的门头标识。

5.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和设备,保证消防安全设施齐全、完好、有效,有满足经营需要的信息管理系统及通讯等设施、设备。

6.从业人员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当地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有一定文化程度,经过岗前培训,熟悉所经营粮油产品的质量品质和保管方法及相关知识,诚实守信。

7.执行国家价格管理政策,所有粮油产品均明码标价。 

8.建立粮油产品索证索票制度和可追溯制度,建立粮油购销台账制度及报表报送制度。

9.有避免散装粮油、食品、杂粮受到污染的防护措施。经营的散装粮油、杂粮等须符合质量、卫生、储存、标签标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要求。

(三)“放心粮油”经销点标准 

1.以粮油产品和日用消费品的零售为主,经营品种能够满足日常经营需求。经营的粮油产品必须是取得“QS”认证、省内外知名品牌和被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评为“放心粮油”的品牌产品。

2.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近2年内未发生过质量安全问题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或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3.营业面积10-20平方米,有与所经营商品和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玻璃柜台。商品分类摆放,整齐有序。

4.营业场所进行简洁装修,店内通风明亮,卫生整洁,有统一规范的标牌标识。

5.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和设备,保证消防安全设施齐全、完好、有效,有满足经营需要的通讯设备。

6.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熟悉所经营粮油产品的质量品质和保管方法及相关知识,诚实守信。

7.执行国家价格管理政策,所有粮油产品均明码标价。

8.建立粮油产品索证索票制度和可追溯制度,建立粮油购销台账制度及报表报送制度。

9.超市粮油经营区、粮油批发市场经营户等按照“放心粮油”经销点标准规范认定。

10.有避免散装粮油、食品、杂粮受到污染的防护措施。经营的散装粮油、杂粮等须符合质量、卫生、储存、标签标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要求。

四、审核与认定

1.申请。对符合申报条件和标准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本着企业自愿,向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相关申请材料。

2.审核。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业管理股(科)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局办公会研究决定。以文件形式上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3.评审认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结合申报材料与现场抽查考察的情况进行评审和认定,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授予“放心粮油”示范店或经销点的称号并挂牌。

4.对认定挂牌的“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给以一次性补贴。

五、监督与管理 

1.“放心粮油”示范店或经销点实行动态管理,授牌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重新申报认定。逾期不申报,不再享有“放心粮油”示范店或经销点的称号。

2.对已认定的“放心粮油”示范店或经销点,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检,对不不符合条件和违规者坚决予以查处和摘牌。

3.建立社会监督制度,公开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和消费者的监督举报,对反映的问题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或会同相关部门立案查处。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相关规定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