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牛、羊定点屠宰的通告

来源:明光市农业农村局 阅读: 发布时间:2022-02-15 11:50 字体【  

为规范本市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管理工作,防止外来疫源传入,打击注(灌)水和添加“瘦肉精”等违法行为,确保牛、羊肉品质安全,促进牛、羊产业健康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牛、羊定点屠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对牛、羊(含清真,下同)实行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管理。未经政府定点并取得有关部门相关证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牛、羊屠宰。农村地区自宰自食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要严格参照SB/T 10396-201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中AAA等级标准及GB51225-2017《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建设;屠宰牛、羊时,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清真牛、羊时,必须同时符合清真牛、羊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销售产品时,应当与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质量安全协议,建立信用档案。

三、屠宰的牛、羊应当经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屠宰牛、羊时,由明光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屠宰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牛、羊肉及其制品,由明光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检验合格的牛、羊肉产品,定点屠宰厂应当加盖或附嵌入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检疫或检验不合格的牛、羊肉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牛、羊肉产品不得出厂进入市场销售。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和经销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以及病死、注(灌)水、注入非法物质的牛肉、羊肉产品。对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过程中未按规定经营的行为,由各职能部门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经营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以及病死、注(灌)水、注入非法物质的牛肉、羊肉产品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六、本通告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明光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