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二、承办机构
市人社局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形式的灵活就业(即劳动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劳动关系不固定的就业形式)、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报享受社保补贴。
五、申报材料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就业失业登记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须进行网上申报;
2.审核: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报人社、财政部门核定;
3.发放: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银行卡。
七、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九、咨询方式
市人社局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电话:0550-8022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