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近日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
自2024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政策全省统一,具体参保范围、费率政策、待遇标准和经办管理服务…都有哪些新变化呢?快来了解一下吧:
一、总体要求
《实施方案》提出建立全省统一工伤保险政策体系,规范业务流程,全面落实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管理规范和安全可持续运行,优化服务、便民利民等总体目标。
二、统一参保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按项目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并严格落实“先参保、后开工”制度和动态实名制管理。
三、统一费率管理
从2024年1月1日起,全省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按国家标准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参保对象,当年月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建设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
行业类别 |
费率 |
|
原执行费率 |
现执行费率 |
|
一类行业 |
0.2% |
0.2% |
二类行业 |
0.4% |
0.4% |
三类行业 |
0.6% |
0.7% |
四类行业 |
0.8% |
0.9% |
五类行业 |
1.0% |
1.1% |
六类行业 |
1.3% |
1.3% |
七类行业 |
1.6% |
1.6% |
八类行业 |
1.9% |
1.9% |
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建设施工单位 |
按照合同造价的1.2‰缴纳工伤保险 |
按照合同造价的1.5‰缴纳工伤保 |
当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在9个月左右时,可采取调整基准费率或允许地市申请上调本地区基准费率等措施,确保工伤保险各项待遇支付和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
四、统一待遇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全省执行统一标准,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并适时调整。各地不得自行出台待遇计发项目和标准,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不纳入工伤基金支付范畴。
五、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全省执行统一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及管理办法,建立省级核查工作机制,完善省、市、县会商机制和部门联动机制,确保认定鉴定结论公平公正、科学准确。不断提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质量,推动鉴定结论全省互认通用。
六、 统一工伤保险信息系统
发挥省级集中优势和数据效能,推动工伤保险各项业务协同办理。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结算、发放、查询等全业务流程推广应用社会保障卡,支持工伤医疗费即时结算和异地就医结算。
七、统一经办管理服务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程和服务机构协议文本,在经办环节实现全省服务事项、标准和流程规范统一,实现省内协议服务机构互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