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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面向社会征求《明光市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和《明光市促进外贸进出口发展扶持政策 (试行)》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0-11-24 00:00 至 2020-12-25 00:00来源:明光市商务局状态:已结束 查看结果

为持续推进我市商贸服务业发展上台阶、上水平、上规模,促进外贸进出口稳步增长,市商务局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明光市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和《明光市促进外贸进出口发展扶持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确保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社会公众可对《明光市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和《明光市促进外贸进出口发展扶持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提出具体意见或者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11月24日至2020年12月25日。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本意见征集页面下方“发表意见”处在线提交意见,或发送至以下电子邮箱:mgswj@163.com,联系电话:8026129。

 

明光市商务局

2020年11月24日

 

明光市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加快推进我市商贸服务业发展上台阶、上水平、上规模,促进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服务业增加值持续增长,根据《滁州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滁政〔2020〕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我市登记注册、独立核算、由统计部门纳入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纳入规模以上国家、省级平台的服务业企业,开展孵化、培育、申报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能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接受相关部门业务指导。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商贸及服务业发展。

第三条 鼓励申报限额(规模)以上企业。对当年经市统计局确认为新增限额以上法人企业、规上企业,给予每个企业5万元的奖补,分三年兑现,第一年2万元,第二年1.5万元,第三年1.5万元,若期间年度经营收入达不到限额(规模)以上统计标准或中途退出限额(规模)以上统计管理的,取消其当年补助;对年度经市统计局确认为新增限额以上个体工商户、省统计平台服务业企业,给予每户3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第四条 鼓励个体户转型发展。对于已经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个体工商户,转为独立法人企业,并重新获批限额以上法人企业,再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第五条 支持产业活动单位转型发展。对我市辖区内的产业活动单位转为独立法人企业,并获批限额以上法人企业,除享受本政策“第三条”奖补政策以外,再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其中奖补资金的50%用于奖励直接推动该项工作的企业负责人和经办人。

第六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上台阶。

一、经市商务局、统计局核实,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

二、经市商务局、统计局核实,零售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5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三、经市商务局、统计局核实,批发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4000万元、7000万元、1亿元、1.5亿元以上,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

四、经市发改委、统计局核实,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4000万元、7000万元、1亿元、1.5亿元以上,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

第七条  鼓励我市工业企业在当地注册成立独立运营的商贸公司。对我市工业企业在当地注册成立独立运营的商贸公司并获批限额以上法人企业,除享受本政策“第三条”奖补政策以外,再给予企业1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第八条  鼓励标准化管理。对在我市新建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购进、统一收银并获批限额以上法人企业,除享受本政策“第三条”奖补政策以外,经商务、统计部门确认,再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标准:自主经营面积达到5000—10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以上,分别奖补10万元、20万元。

第九条 鼓励推行经营模式改造。对我市“以租代管”的大型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农贸市场,通过经营模式改造,成立运营公司、注册独立法人企业,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购进、统一收银并获批限额以上法人企业,除享受本政策“第三条”奖补政策以外,经商务、统计部门确认,再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标准:自主经营面积在3000—5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以上,分别奖补15万元、30万元。

第十条 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发挥作用。经行业协会牵头组织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同意,我市限额(规模)以上企业参加市本级、滁州市级、省级、国家级政府部门组织的相关技能竞赛并获得名次的,分别给予行业协会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

第十一条  鼓励积极培育和申报限额以上企业和规上服务业企业。将限上企业培育和申报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经开区的目标责任制考核,乡镇街道、经开区年度每新增1家限额以上企业,给予2万元奖补;全市年度每新增1家限额以上企业,分别给予市商务局、统计局各1万元奖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年度每新增1家国家平台服务业企业,给予2万元奖补;全市年度每新增1家国家平台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市发改委、统计局各1万元奖补。

第十二条  为进一步调动各级人员工作积极性,完善和提升统计基础规范化工作,部门获得的相关奖补资金按照不低于40%的标准用于奖励其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业务人员,其余部分用于奖励部门其他人员;企业获得的相关奖补资金按照不低于10%的标准用于奖励企业统计人员。

限额(规模)以上企业统计人员补助,按照《明光市统计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明政办〔2012〕3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发放。

第十三条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商务局、发改委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政府办、财政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卫健委、人民银行、经开区管委会、消防大队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商贸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

第十四条  本政策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定实施三年。《明光市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明政〔2018〕20号)同时废止。

  

明光市促进外贸进出口发展扶持政策(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开放发展,促进外贸进出口稳步增长,根据《滁州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滁政〔2020〕24号),结合我市外贸发展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明光市注册成立、依法经营的生产型和贸易型外贸进出口企业。对当年新获进出口经营资格且发生实绩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补5000元。

第二条 鼓励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对当年新增的进出口实绩企业,进出口额在20万美元以下的,市财政一次性奖补人民币1万元;进出口额在20-50万美元的(含20万美元),市财政一次性奖补人民币2万元;50-100万美元的(含50万美元),市财政一次性奖补人民币3万元;100-200万美元的(含100万美元),市财政一次性奖补人民币4万元;200-500万美元的(含200万美元),市财政一次性奖补人民币5万元;500-1000万美元的(含500万美元),市财政一次性奖补人民币8万元;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市财政一次性奖补人民币10万元。

当年每新增1家进出口实绩企业,奖补企业所在园区或乡镇街道3万元,相关奖补资金按照不低于40%的标准用于奖励园区、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具体负责人员。

第三条 鼓励生产型外贸企业稳步发展。以上年度海关公布的企业自营进出口数据为基数,当年达到或超过基数的,基数部分按每1美元奖补人民币0.01元;增量在100万美元以内的企业,市财政按每1美元奖补人民币0.015元;增量在100-500万美元的企业(含100万美元),市财政按每1美元奖补人民币0.02元;增量在500-10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企业,市财政按每1美元奖补人民币0.03元;增量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企业,市财政按每1美元奖补人民币0.05元,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人民币。

第四条 支持生产型外贸企业境外参展。对积极参加境外展会的企业,市财政给予参加境外展会摊位费和2名人员境外参展费用30%的奖补,单个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支持生产型外贸企业开展出口产品国际认证和品牌建设。对外贸企业新获IS09001质量体系认证、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UL、CE、FDA、HACCP等认证,市财政按其认证费用的30%给予奖补,单个认证支持金额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对在海外注册品牌商标且全年出口业绩不低于10万美元的企业,市财政按其注册费用的30%给予奖补,单个品牌商标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支持生产型外贸企业利用政策性保险控制市场风险。对于购买国家指定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专业保险机构的短期(一年期以内)出口信用保险企业,按其实际支付的保险费额在省、滁州市给予奖补后市财政给予兜底。

第七条 鼓励生产型外贸企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参加反倾销等与国际贸易壁垒相关的应诉或案件复审的企业,市财政当年给予人民币10万元的奖补。

第八条 鼓励企业对外投资。支持总部设在本市的企业积极参与境外投资项目建设,并购境外品牌、技术和营销网络等资源,推动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加快向海外转移。对境外投资项目(贸易公司、办事处除外),单个项目中方固定资产投资额2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市财政给予企业2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补。

第九条 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海关公布的企业跨境电商年交易额达50万美元、100万美元、200万美元以上的,市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补;对我市跨境电商企业建设海外仓、且当年仓库货物交易额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企业海外仓投资、租赁费用1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补。

第十条 为鼓励和推动我市外贸企业加快发展,按照生产型进出口企业规模、增速及税收贡献,综合评价选出5家表彰企业名单,报经市政府同意,授予“明光市外贸进出口突出贡献企业”称号(具体综合评价办法另定),市财政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人民币的奖补。

第十一条  鼓励在某一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贸易型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独立的商贸公司,为我市暂不具备进出口能力的小微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享受本政策“第二条”、“第三条”奖补政策;对其他依法经营的一般贸易型企业,在向市商务部门申报年度贸易计划并经过备案后,依据年终海关公布的进出口数据,市财政按每1美元奖补人民币0.015-0.03元。

第十二条 市财政设立外贸进出口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我市外贸企业发展。

第十三条 本政策所指的进出口额以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第十四条 本政策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明光市促进外贸进出口发展扶持政策》(明政[2018]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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