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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政策解读

直播时间:2022.01.20

直播嘉宾:

人:市委宣传部讲师组组长 季晓佳

主办单位:市委宣传部 市政府办

直播简介:《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于2022年1月20日在市政务中心11楼第一会议室召开。市融媒体中心、市政府网站、明光市人民政府发布、明光发布、明光先锋网等媒体参会。

文字实录


发布时间:2022120    新闻发言人:市司法局二级主任科员  薛花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好!

11月19日,经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查批准,全省首部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鲜出炉,已于2022年1月1日在全市施行。该《条例》旨在以法治赋能“亭满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营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让市场主体放心投资、安心创业、顺心发展。

据介绍,《条例》以总结滁州市成功做法为主线、以解决实际突出问题为重点,对标学习借鉴苏州等沪苏浙先进经验,吸纳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工程分级分类审批等创新做法,固化专班推进机制、企业家写政策等已有经验,解决审批权限下放不够、部门间数据壁垒等各类市场主体反映突出的共性问题,并创新设置“滁州企业服务日”“首席服务员”“企业用工周转池”等5条服务企业举措。下面我就此条例的政策解读向各位媒体通报。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营商环境既是生产力,也是竞争力。滁州市近些年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站稳全省第三,在很大程度上是全市上下不断创新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结果。但对标省内兄弟城市,尤其是与国内先进地区相比,滁州市市场主体反映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还比较突出。为了进一步总结固化成功经验,对标对表长三角,补齐补强短板,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从2020年初就开始动议和谋划《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立法工作。由于该立法项目涉及面广,而且在全省属首家,在全国也为数不多,可借鉴的样本少,工作难度大。为此,滁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图强同志对此高度重视,亲自谋划指导、带队到苏州学习考察,多次深入市属和县(市、区)重点企业调研,并邀请各类企业家和立法顾问参加座谈会,面对面听取意见和建议;最后,经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提出把《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立法作为滁州市人大打好优化营商环境“组合拳”的重头戏之一写入《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工作要点》提请市委研定,并同步对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在更高坐标系中从法治层面为各类市场主体活动提供“硬核”护航。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20211月,滁州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了《条例(草案)》立法工作,成立了由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双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组,全程组织、谋划、指导和协调《条例》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同时,聘请了26位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企业家担任立法顾问。市政府办作为起草单位,组建起草组和调研组,调研各类企业1215户,走访和书面调研各县(市、区)及60余家营商环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形成初稿后还多渠道向社会开展“我为立法建一言”和“我为立法献一策”活动,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后形成《条例(草案)》。202182日,滁州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草案)》后形成议案提请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滁州市人大常委会于2021827日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滁州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以一名副主任为组长,其他各相关同志为成员的修改组,全面加强对修改工作的领导。法工委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初步修改后形成《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为确保修改工作的正确方向,破解一些大家普遍关注、有争议的重点难点问题,还将修改稿及时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并分送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部分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同时赴凤阳、明光、天长、南谯实地调研,并组织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听取不同市场主体、主要职能部门的意见建议;开展“企业家立法顾问改条例”和“人大代表评议条例”活动;邀请省级专家进行了立法论证;同步在滁州人大网征求公众意见;多次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汇报,重点加强合法性审查把关;多轮次将修改稿发到市直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磋商、协调。1015日,召开立法领导组会议,组织有关部门逐条论证有争议的条款,协调一致意见后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1021日,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常委会汇报了《条例(草案)》的有关情况;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条例(草案)》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1029日,滁州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准确把握滁州市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需求,主动服务全市的经济工作大局,从启动起草工作到审议通过仅用了10个月时间,先后在市内外开展专题调研10余次,召开专题座谈会20余次,专家论证会1次,可以说,这是滁州市在立法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将全过程民主贯穿到立法全过程的生动实践。

三、《条例》的立法思想

一是以总结固化成功经验为主线。在全面调研和总结提炼基础上,将滁州市近年来推广联系帮扶企业首席服务员制度,常态化推进“四送一服”双千工程,加大“双招双引”力度,动员全市领导干部持续开展进企业门、解企业困、帮企业忙、促企业进系列帮扶活动,以及行政审批服务流程再造等方面的滁州特色做法11条以法条形式固化。

二是以解决实际问题为重点。将调研中各类市场主体反映突出的共性问题,逐项分解到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单位和各级开发园区,认真剖析原因,本着自己能解决的自己想办法解决,想不出办法的借鉴对标长三角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解决,属于滁州市独创又无可借鉴的及时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解决,力争最大限度地使企业反映的突出共性问题,在《条例》中都能找到答案。

三是充分体现滁州特色。与国家、省和滁州市最新改革举措相衔接,逐条梳理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的原则性、不具体的条文,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化的落实措施,充分体现核心精神和改革趋势,推动滁州市“放管服”改革顺利进行。对上位法已经明确具体、可操作性较强的内容,原则上不再照搬照抄,以体现条例的滁州特色。

四是突出立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在坚持与上位法不抵触的基本原则上精炼表达,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不穿靴戴帽,不面面俱到,不搞大而全,最大限度地减少无实质性内容的条款,务求规范统一、严谨简明实用。另外,对有些还在不断探索中“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改革,立法当中作出一些原则性规定,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法规预留空间,为政府制定实施办法预留空间。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五章五十条,设置总则、商事服务环境、政务服务环境、法治保障环境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优化商事服务环境。优化商事服务环境的关键,是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条例》以破解市场主体面临的困境为出发点,对滁州市“企业开办一站式服务”“产业链链长制”“扶持资金惠企直达”等成熟的创新做法提出了固化和规范的要求,并对市场主体反映的突出问题重点作了以下制度安排:第一、亲清政商关系是构建良好政府、社会和企业互动关系一个重要的遵循。《条例》要求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高效的市场主体意见征集机制,采用多种方式及时倾听和回应市场主体的合理反映和诉求,依法帮助市场主体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第二、为减轻市场主体的行政负担,《条例》要求推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多报合一”制度,市场主体提交的年度报告涉及政府各有关部门已有的信息,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第三、为解决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共性问题,《条例》要求在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在符合国家金融政策的前提下,缩减对企业融资需求响应时间,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等。另外,《条例》还在省内首家以立法形式设立“滁州优化营商环境日”,努力为企业成长创造更加优越的保障条件。

二是优化政务服务环境。优化政务环境是提升营商环境水平的重要抓手。《条例》通过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创新政务服务方式,着力打造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一是强调规范政务服务事项设置,落实“一门办理”“一网通办”和“一件事一次办”等,同时将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同城通办等长三角先进地区的政务服务创新举措,在滁州市复制推广;二是推进数字化政务服务,加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归集、共享、交换和应用机制,建设数字政务公共平台,实现资源优化融合、数据互认共享,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的共享和利用。三是深入推进 “多规合一”,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审批改革,落实区域评估改革,另外,在不突破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对带方案挂牌出让地块和有意向单位的产业用地,以及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推行拿地即开工。

三是优化法治保障环境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加强法治保障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础。《条例》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原则,作出了以下规定:第一,针对企业反映基层执法次数多、标准不一等突出问题,要求同一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由属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检查。同时,要求对创新发展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最大程度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第二,针对市场主体最为关注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问题,要求有关部门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在所需要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第三,针对“执行难”“企业破产案件审理难”等司法领域重点难点问题,《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财产查控和强制执行效率。在办理破产案件时,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同时,《条例》对加强营商环境的监督保障和违反《条例》的相关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保证了法规的执行力、提升了法规的约束力。

民之所向,法之所立。1月日,《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正式施行了。我们相信,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下,在各新闻媒体的宣传推介和监督支持下,《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一定能够更好地贯彻实施,为开创全市营商环境工作新局面、谱写新阶段现代化新滁州建设新篇章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