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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明光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3-01-03 00:00 至 2023-02-05 00:00来源:明光市总工会状态:已结束 查看结果

为规范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示范引领作用,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滁州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管理办法》(滁评模组〔201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明光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2月5日前,在本意见征集页面下方“发表意见”处在线提交意见,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明光市总工会,逾期不反馈视为无修改意见。

联系人:黄勇

联系电话:13013009292

邮箱:mggh8022255@163.com

地址:明光市总工会五楼503室


明光市总工会

2023年1月3日



明光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示范引领作用,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滁州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管理办法》(滁评模组〔201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明光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奖励及历年来荣获全国、安徽省、滁州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含全国、安徽省、滁州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并保持荣誉的人员待遇、管理工作。国家、安徽省对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和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明光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由明光市委、市政府授予。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工作由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模领导小组”)负责。评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明光市总工会,负责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奖励的具体工作。

市组织、纪检监察、公安、司法、人社、财政、农业、卫生、税务、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管、环保、信访、教育体育、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明光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评选对象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的原则,对经营管理者、领导干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予以严格控制。

对在重大事件中做出特殊贡献者,由市委、市政府及时命名通报,具体工作程序另行制定。

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确有特殊贡献的,可以参加评选。已故人员一般不予追授,但在评审过程中去世的,可以追授。现役军人不参加评选。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不参加评选。

第五条  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标准:必须热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本职岗位上奋发进取、拼搏奉献,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中主动作为、勇于创新,在建设新阶段现代化新明光中实绩突出,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一般应获得过明光市级表彰奖励,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全面深化改革、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推进工业强市、双招双引、文明创建、科技创新、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推动国家、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重点工程建设,

重大科研项目攻关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产业化,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增加农民收入,推进乡村振兴,打造现代生态农业强市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社会事业改革创新,促进就业、社会保险、教育体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繁荣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统筹发展和安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推进平安明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规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抗击重大疫情和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重大事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评选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选工作在市评模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各乡镇(街道)党(工)委、经开区党工委、市直有关单位党委(党组)根据评选类型所分配的名额组织摸排人选。

(二)各乡镇街道、市直单位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推荐。农民(农民工)类型人选由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先期摸排,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推荐。企业职工类型人选由市经信局牵头、市经开区及乡镇(街道)配合开展推荐工作。先进工作者类型人选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社局配合开展推荐工作。

严格执行“两审两公示”制度,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实行所在基层单位、明光市两级公示。推荐对象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初审通过后,将推荐对象在所在基层单位或所在乡镇范围内公示,由同级党组织同意后上报正式推荐材料。经市评模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在明光市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推荐申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线职工、农民(农民工),须征求组织、纪检监察、公安部门意见;推荐申报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须征求法院、审计、税务、市场监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纪检监察、人社、安监、卫健、环保等部门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负责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未组建工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负责人不能作为劳动模范对象参与评选推荐。

(四)市评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申报的人选统一组织考核、初审,提出初步意见,经市评模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并在明光市级媒体上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对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物质奖励以一次性奖励为主。

第八条 经批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明光市先进工作者”称号;经批准的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者个人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明光市劳动模范”称号,并颁发奖章、证书和一次性奖金。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第九条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有以下待遇:

(一)对有学习要求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其所在单位应支持其参加脱产或业余学习、培训。

(二)各单位应积极组织开展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疗休养活动,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三)市总工会每年组织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开展省级免费疗休养活动,每年组织全部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开展免费健康体检活动,享受免费乘城乡公交待遇等,所需费用均由市总工会承担。

(四)对低收入滁州市和我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生活存在特殊困难的,按困难职工由市总工会优先给予帮扶。

(五)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明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符合农村危房改造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十条 各单位应认真落实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各项待遇,并可以根据按劳分配、奖励先进的原则,结合本单位情况实行其他奖励措施。

第十一条 市总工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检查落实,统筹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的具体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十二条 在职、退休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日常管理,由所在行业、单位的各级工会负责;农民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由所在乡镇(村)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应配合做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日常管理的主要任务有:

(一)弘扬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精神、总结推广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创造的先进技术和先进工作方法;

(二)从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中,向各级人大、政协及组织人事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相关人选;

(三)密切与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联系,倾听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参与社会活动,发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社会示范作用;

(五)维护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合法权益,落实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奖励和待遇;

(六)教育和引导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保持荣誉,努力工作,做出新贡献;

(七)建立劳模档案,动态掌握所辖范围内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基本情况,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八)在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关系随其工会会员关系进行转移,由所在单位工会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书面上报至市总工会,市总工会应当开具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关系转移介绍信。各级工会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关系转出单位,应当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关系转移的衔接工作。

(九) 调出本市工作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从调出次月起,不再享受本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相关待遇。调入本市工作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应当提供其原关系所在地县级以上总工会开具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关系转移介绍信、荣誉证书、奖章以及档案资料,经市总工会审核后,享受本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一)以弄虚作假手段获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

(二)非法离境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伪造主要事迹或者剽窃他人劳动成果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受到开除或者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的;

(六)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五条 撤销明光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由评模领导小组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委、市政府批准。批准撤销荣誉称号的,应当收回荣誉证书、奖章,并终止享受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本办法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其他未尽事宜,由市评模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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