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旱改水”工作,我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定了《明光市“旱改水”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确保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社会公众可对《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具体意见或者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1月10日。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发送至以下电子邮箱:mggt62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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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明光市“旱改水”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明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0月10日
明光市“旱改水”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占补平衡系统新增耕地的旱地利用率,达到“占水田补水田”的占补平衡要求,通过实施“旱改水”项目增加我市补充耕地资源库内水田面积,保障耕地占补平衡需求,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耕地提质改造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18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旱改水”项目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将现有旱地及适宜开发的其他农用地进行综合整治,达到水田标准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进行“旱改水”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立项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项目选址必须符合《明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明光市土地整治规划》,须连片实施,每个项目区原则上不低于200亩,建设期不超过1年;
地面坡度小于25度,有满足农业生产所需的农业生产条件;
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土地相关权利人同意并能够积极参与“旱改水”项目整治工作,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十二五”以来已实施过土地整治的耕地不再纳入实施范围。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旱改水”项目后备资源进行调查,确定地块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申报情况,做好适宜“旱改水”项目与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数据库的衔接,确保地类清楚、面积准确,对符合申报条件、适宜实施的建立全市“旱改水”项目库。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申报条件、适宜实施“旱改水”项目的地块进行项目立项,报市发改委审查批准;项目经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规划设计并报市农村规委会审查。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旱改水”后备资源摸底统计工作,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数据库,负责“旱改水”项目立项、可研编制、项目规划设计、预算编制及评审,负责项目施工招标、施工合同签订、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申报和后期管护及新增耕地等级评定等工作;市发改委负责项目立项审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对水田面积确认的复核、备案和系统报备工作,负责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统筹保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查新增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市水务局负责涉及沟渠、滩涂、废弃坑塘等项目的协调配合;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新增耕地项目污染调查的判定。各部门需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共同推进项目顺利实施;
第八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国家以及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并按期完成。
第四章 项目验收及后期管护
第九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初验。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提出验收申请后,10日内会同市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进行项目验收,重点核查项目区四至界线、“旱改水”项目水田面积和质量等级等情况,验收合格的水田,市农业农村局对新增耕地质量等级评定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初验合格的项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0日内组卷上报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验收确认“旱改水”项目水田面积,验收合格后申报省厅备案。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项目后期管护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开发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项目后续监管,复垦后耕地纳入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区。需调整权属的,依照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依法进行权属登记和变更登记。
第五章 项目资金来源与拨付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资金来源为市本级财政预算、滁州市新增耕地有偿调剂使用资金、融资资金(金融资本)和其他争取资金等,并参照《关于印发明光市新增耕地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17〕18号),实行费用总包干方式,包干总费用按确认水田面积每亩4000元拨付,其中乡镇施工费用每亩3000元、工作经费每亩500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经费每亩500元。由市财政局设立的新增耕地项目资金专户统一保障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市财政在项目完成工程施工招标后拨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50%作为启动经费,余款待项目经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确认后一次性拨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