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光市旱改水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明政办秘〔20207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单位、直属机构:

    《明光市旱改水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101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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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光市旱改水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占补平衡系统新增耕地的旱地利用率,达到占水田补水田的占补平衡要求,通过实施旱改水项目增加我市补充耕地资源库内水田面积,保障耕地占补平衡需求,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耕地提质改造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18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旱改水项目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将现有旱地及适宜开发的其他农用地进行综合整治,达到水田标准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进行旱改水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立项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项目选址必须符合《明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明光市土地整治规划》,须连片实施,每个项目区原则上不低于200亩,建设期不超过1年;

    地面坡度小于25度,有满足农业生产所需的农业生产条件;

    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土地相关权利人同意并能够积极参与旱改水项目整治工作,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十二五以来已实施过土地整治的耕地不再纳入实施范围。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旱改水项目后备资源进行调查,确定地块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申报情况,做好适宜旱改水项目与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数据库的衔接,确保地类清楚、面积准确,对符合申报条件、适宜实施的建立全市旱改水项目库。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申报条件、适宜实施旱改水项目的地块进行项目立项,报市发改委审查批准;项目经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规划设计并报市农村规委会审查。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旱改水后备资源摸底统计工作,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数据库,负责旱改水项目立项、可研编制、项目规划设计、预算编制及评审,负责项目施工招标、施工合同签订、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申报和后期管护及新增耕地等级评定等工作;市发改委负责项目立项审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对水田面积确认的复核、备案和系统报备工作,负责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统筹保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查新增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市水务局负责涉及沟渠、滩涂、废弃坑塘等项目的协调配合;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新增耕地项目污染调查的判定。各部门需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共同推进项目顺利实施;

    第八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国家以及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并按期完成。

     

    第四章 项目验收及后期管护

    第九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初验。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提出验收申请后,10日内会同市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进行项目验收,重点核查项目区四至界线、旱改水项目水田面积和质量等级等情况,验收合格的水田,市农业农村局对新增耕地质量等级评定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初验合格的项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0日内组卷上报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验收确认旱改水项目水田面积,验收合格后申报省厅备案。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项目后期管护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开发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项目后续监管,复垦后耕地纳入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区。需调整权属的,依照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依法进行权属登记和变更登记。

     

    第五章 项目资金来源与拨付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资金来源为市本级财政预算、滁州市新增耕地有偿调剂使用资金、融资资金(金融资本)和其他争取资金等,并参照《关于印发明光市新增耕地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1718号),实行费用总包干方式,包干总费用按确认水田面积每亩4000元拨付,其中乡镇施工费用每亩3000元、工作经费每亩500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经费每亩500元。由市财政局设立的新增耕地项目资金专户统一保障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市财政在项目完成工程施工招标后拨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50%作为启动经费,余款待项目经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确认后一次性拨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至20221231日。

     

    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