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扶贫资产管理操作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0-04-20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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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光市扶贫资产管理操作细则(试行)

     

    为切实加强扶贫资产管理,进一步指导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做好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到资产家底清晰、产权归属明确、类型界定科学、主体责任明确、运行管理规范、效益发挥明显的扶贫资产管理目标,根据《安徽省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皖扶办〔2018116号)和明光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扶贫资产管理办法》(明扶组〔2019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扶贫资产分类

     

    第一条 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各级专项扶贫资金、涉农整合资金、社会帮扶资金、地方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行业扶贫资金等方面资金投入所形成的资产。

    第二条  扶贫资产的分类: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其中,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公益性扶贫资产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到户类扶贫资产主要为支持贫困户生产发展所构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二章  扶贫资产管理主体

     

    第三条  市级层面管理主体。扶贫资金资产管理工作由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扶贫办统筹协调、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分工协作,市脱贫攻坚十大工程单位为其主管的扶贫资产责任单位。

    第四条  乡镇层面管理主体。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是其区域内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村级层面管理主体。各村两委和驻村扶贫工作队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扶贫资产产权确定

     

    第六条 进行资产计价。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按照审计决算结果作为入账依据,作为记账凭证入账,通过四议两公开简易程序实施的项目,按照扶贫实际投入为入账依据,作为记账凭证入账。

    第七条 进行资产确权。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确认,投入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户所有,所有权确定到农户,无需进行登记管理;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跨村投入形成的资产属于村集体所有,要按股份确权到相关村集体

    第八条  协商解决纠纷。村集体扶贫资产所有权发生纠纷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并按相关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第四章  扶贫资产登记程序

     

    第九条  建立项目管理台帐。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下达项目计划后,各村要在7日内建立扶贫项目管理台帐(附件1),同时将建成的项目管理台帐报送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对各村上报的台帐进行汇总,形成乡镇街道项目管理台帐,乡镇街道建成项目管理台帐后要经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后,报市直相关主管部门和市扶贫办。

    第十条  建立资产管理台帐。实行市乡村三级资产管理台帐(附件2),项目完成后,各村要按照扶贫资产分类在7日内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子台帐,同时报送各乡镇街道,由各乡镇街道建立扶贫项目管理分台帐;每季度末各乡镇街道要按照资产分类汇总一次分别报送到相关主管部门,由市直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分台帐;同时报送市扶贫办,由市扶贫办建立扶贫资产管理总台帐。各乡镇各部门通过不同方式对资产管理台帐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做好登记入账。项目完成验收及资金拨付后,依托村财镇管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和市直相关单位在7日内组织收集资产入账登记的资料,主要包括:扶贫项目批复、项目实施合同或协议、项目决算审计、项目资产移交文书等相关资料提交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形成扶贫资产的类别,在接到材料7日内进行登记入账,完善记账凭证,登记总账与明细账。

    跨乡镇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市直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入账;跨村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各乡镇负责登记入账,产权、收益均按股份明确到相关村。

    第十二条  移交入账凭证。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在完成登记入账工作后,财政部门将记账凭证复印一式两份,各乡镇街道扶贫站和所在村各执一份存档。

    第十三条  明确登记主体。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项目计划实施完成后,由市直主管部门实施的项目形成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由市直主管部门负责资产登记管理,主管部门如果将资产移交给乡镇政府,则由乡镇政府负责在村财镇管系统进行登记入账管理;由乡镇街道实施的项目形成资产,乡镇政府负责指导村在村财镇管系统进行登记入账管理。

     

    第五章  扶贫资产登记处置

     

    第十四条  资产处置的情形。扶贫资产发生自然灾害(如水灾、风灾、雪灾等)、意外事故(如火灾和爆炸等)、因发展规划需要处置、损耗、报废等方面情形的可进入扶贫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  资产处置的程序。对扶贫资产出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方面出现资产损毁的,如果能够修复、改造的,市级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要督促指导管护主体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使用功能。确实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核销处置。出现资产核销情形,通过拍卖、转让、报废、损耗等处置的,由村两委研究后提出申请,报乡镇党委政府进行初审,乡镇党委政府聘请第三方对扶贫资产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束后乡镇党委政府要分类向市直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办理资产核销登记,并完善相关的财务手续,并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同时建立扶贫资产核销登记台账(附件3)。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提供材料。村级申请报告、乡镇初审报告、市直相关单位审批意见、第三方评估报告、损毁前后照片等。

    第十七条  资产处置收入的处理。扶贫资产处置的收入归资产所有权单位所有,并按扶贫项目管理程序,安排用于扶贫项目。

     

    第六章  扶贫资产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 到户经营性资产收益归受益户所有,到村经营性资产收益归村集体所有。对经营性资产通过租赁、入股、三变、资产收益等方式与新型主体合作的,经营性资产年收益不得低于扶贫资金投入的6%。经营性资产由村集体组织经营的收益全部归村集体所有。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收益要按照村财镇管的要求及时上缴入账。

    第二十条  原则上经营性资产当年要发挥效益,因生产周期长、自然灾害突发、市场行情不景气等因素除外。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收益要严格按照《明光市扶贫资产管理办法》使用范围进行分配,各村年初要制定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必须经村两委研究,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经乡镇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市级扶贫部门备案。扶贫资产收益到村集体账户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的落实,并报市扶贫部门备案。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安徽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操作细则是《明光市扶贫资产管理办法》的补充完善,并与其配套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扶贫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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