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明光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及质量品牌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0-06-18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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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明光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及质量品牌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不断推进我市知识产权强县工程、标准化战略、品牌战略和质量强市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质量品牌在促进我市县域科技创新、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升县域经济发展的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市市场监管局草拟了《明光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及质量品牌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贵单位征求修改意见,请于6月26日下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股(市交通局大楼7001)或纸质版扫描发送至zlg8092008@163.com邮箱。

    联系人:王进      电话:8092008

     

     

    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8日

     

     

     

    明光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及质量品牌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十九大提出的“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精神《安徽省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根据省、滁州市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工作要求,不断推进我市知识产权强县工程、标准化战略、品牌战略和质量强市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质量品牌在促进我市县域科技创新、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升县域经济发展的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奖励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它组织和能纳入我市统计范围的个人。申请国内外的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阶段和授权后,可申请相应资助和奖励;获知识产权称号等,在正式文件或证书下达后,可申请相应资助和奖励。

    凡属于明光市(含各乡镇、园区)的专利申报单位,在专利申请时所提交的“申请地址”中必须明确注明:“明光市”,以便按照属地统计原则能够被纳入明光市统计,凡不能被纳入统计的不予奖励和资助。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标准化战略、品牌建设和质量强市建设等方面为明光市县域经济发展做出突出成绩的法人、组织或个人。

    二、资助奖励标准

    1.发明专利申请补助。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对已享受国家专利费减免的企业或个人,资助3000元/件;对未享受减免的,资助5000元/件。申请国外(每件最多2个国家或组织)发明专利的资助15000元/件。以上资助资金分两个阶段兑现,以进入实审阶段后兑现资助金额的70%,授权率达到15%以上的(按照同批次申请的授权数为基数计算)授权后兑现资助金额的30%。

    2.专利授权奖励。新获国际PCT发明专利、国外(每件最多2个国家或组织)发明专利的法人、组织或个人,分别给予4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新获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除享受省、滁州市政策奖励外,明光市给予1万元奖励(获奖励的专利权人须缴满授权专利自授权当年起5年年费)(当年给予7000元奖励,凭第三年、第五年缴费凭证分别给予1500元奖励)。当年被授权发明专利达3件以上、6件以上、10件以上的企业,分别另给予每家企业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企事业单位从异地转入到明光市范围内、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已授权有效发明专利,按照每件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单个企业享受该项奖励不超过15件);企事业单位当年在授权公告期内从异地转入的新授权发明专利,按照每件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单个企业享受该项奖励不超过15件)。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的一般不再奖励,但对于经科技局指定的拟用于申报该类专利奖及省级以上称号的,新获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后每件分别奖励1200元、800元,单个企业享受该项奖励总数不超过10件。商标申请、版权作品自愿登记情况的资助奖励按照明光市相关文件执行。

    3.专利代理机构奖励。经市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备案认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在我市年度代理发明专利申请量100件以上且总体授权率达到20%的,按照发明专利授权数奖励1000元/件;达到30%的,按照发明专利授权数奖励2000元/件;达到40%的奖励4000元/件;达到50%的奖励6000元/件;达到60%的奖励8000元/件;达到70%以上的奖励10000元/件 达到50%的奖励3000元/件; 达到70%以上的奖励6000元/件。专利代理机构所代理的国际PCT发明专利、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8000元/件的奖励。代理机构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完成1笔专利权质押融资或科技贷款的奖励2000元。对于在明光市设立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分支机构,并经科技局市场监管局考核优秀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托管业务,当年净增托管企业达到20家的(托管期限3年以上),一次性奖励2万元。

    4.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线索信息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一案一奖,举报假冒专利违法行为奖励1000元,举报专利侵权行为奖励2000元。鼓励知识产权人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维护合法权益,对维权产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申请人每个年度内累计最多2次。对省内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跨省的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涉外的知识产权案件,落实省、市县各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的政策,省最高补助可达10万元。对本市权利人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的,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其中国内维权不超过2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10万元。

    5.知识产权称号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除了享受省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除享受滁州市给予的奖励,明光市一次性给予50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明光市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县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当年获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的专利产业化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得省、滁州市知识产权贯标优秀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县、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市、区)(含国家传统知识产权示范县、市、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省知识产权示范县(市、区)、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市、区)、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称号,在滁州市各奖励50万元、30万元、30万元,40万元、20万元、20万元50万元、5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基础上,明光市奖励申报主体10万元、6万元、6万元,8万元、4万元、4万元。10万元、10万元、6万元、6万元、4万元。获得省级、市级、县级专利系统先进集体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省级、市级、县级专利系统先进个人的,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600元

    6.获专利奖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除了享受滁州市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0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明光市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除了享受滁州市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明光市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7.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省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24万元。明光市做好相关协调和服务。

    8.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等相关知识产权方面奖励。当年首次完成注册商标的组织,明光市政府给予其每件一次性奖励200元;(增补说明:质量品牌及知识产权方面项目申报如质量强县申报,涉及此项要求,填补明光市在注册商标奖励上的空白当年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标持有者,在省、滁州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上,明光市政府分别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当年首次获得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明光市政府给予其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管理组织团队,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5万元一次性资助。当年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牵头申报单位,明光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版权作品自愿登记情况的资助奖励按照明光市相关文件执行。

    9.强化知识产权人才保障。对新通过认定的专利初级、中级、高级工程师,分别一次性给予500、2000、5000元奖励;鼓励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对新通过代理人考试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对通过全省专利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

    10.专利联络员知识产权专员奖励专利联络员知识产权专员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滁州市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申报,被聘任后享受滁州市给予的相关政策,每年补贴500元工作津贴,(删除原因:依据《滁州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未列支本项工作津贴)每申请一项发明专利,奖励200元;每授权一项发明专利,奖励400元;年度被评为优秀联络员,奖励1000元明光市根据专利联络员知识产权专员绩效评价情况(所在企业当年发明专利授权率达15%以上的)进行配套,每申请一项发明专利奖励100元,每授权一项发明专利奖励300元;年度被评为优秀联络员的,按每人1000元进行奖励,补贴和奖励资金用于奖励联络员专员个人。在省、滁州市专利知识竞赛(专利创新大赛)中获奖的人员分别奖励3000元、1000元。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专利联络员知识产权专员取消一切奖励,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 标准化战略奖励。对主导(在标准“前言”中明示或排序前三位)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徽省地方标准以及承担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其中对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徽省地方标准的主体,在标准被批准发布实施后,分别给以30万元、20万元、5万元扶持资金,对承担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项目(农业标准化示范区、AA级及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的主体,在项目通过国家或者省级主管部门考核验收通过后,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扶持资金。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获采用国际标准证书的企业,每项奖励2万元。扶持、奖励资金由滁州市财政和明光市财政按5:5比例承担。

    12. 质量强市方面奖励。当年首次获得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滁州市市长质量奖、安徽省卓越绩效奖的组织,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明光市政府分别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 30万元、10万元;当年首次获得明光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明光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增补说明:直接引用《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光市推进品牌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产品当年首次获得安徽省名牌产品称号的,明光市政府对其证书持有者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首次获得安徽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称号的,明光市政府对其证书持有者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增补说明:此为省市场监管局新增品牌建设项目,奖励金额比照获得安徽省名牌产品称号);当年首次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工业企业组织,明光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当年首次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体系认证和ISO45001(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共计3项认证的组织,明光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当年新获得有机、绿色认证的,明光市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当年新通过HACCP或IS022000认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明光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13.计量基础建设方面。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删除原因:组织自我承诺即可获得诚信计量示范单位,不适宜奖励)能源计量示范单位,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获得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合格“C”标志认证的生产企业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专利的奖励或资助实行主动申报,专利申请人向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局提交申请材料时,应携带相关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及原始材料(申报统计表、缴费凭证、授权证书及相关文件等)供查验。

    鼓励专利代理公司在专利申请阶段为专利申请人垫付专利申请费用,由专利代理公司携带相关申报材料及专利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协议书,按规定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申请资助或奖励。

    对同一法人、组织、个人、项目或产品当年获得不同级别同一性质奖项的,取最高奖项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申请各项奖励的法人、组织或个人应于当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前,向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奖励文件、证书或项目验收通过批复等有关证明文件,由市场监管局审核把关后,统一报请明光市政府批准予以表彰奖励,当年未能及时申报的可转到下年度,以批文下发日期或证书颁发日期为准。

    四、监督管理

    知识产权资金从市政府设立的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监督企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以上奖励资金由市政府财政列支,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为杜绝弄虚作假、恶意套取专利资助资金行为的发生,专利申请人及代理机构必须在专利申请前到市科技局市场监管局申请备案,未获备案的不予奖励和资助。对采取欺骗等手段套取、骗取专利资助款项的企业或代理机构,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局全数依法追缴,5年内不得享受任何资助政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严格遵守、执行滁州市“发明专利权维持费用资助”必须缴满5年年费的规定,对非正常流失的专利权人,实行“谁流失一件,谁负责转入一件”,对非正常流失且未弥补到位的专利权人,3年内不得享受专利资助,且不予支持开展科技其他知识产权、质量品牌项目申报工作。

    五、附则

    1.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本办法印发后,《关于印发明光市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明政〔2018〕6号)文件,《明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光市推进品牌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17〕2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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