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光市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
(试行)》的通知
明政办〔202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明光市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9日
明光市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
为深入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加快推进我市商贸服务业发展上台阶、上水平、上规模,促进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服务业增加值持续增长,根据《滁州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滁政〔2020〕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我市登记注册、独立核算、由统计部门纳入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纳入规模以上国家、省级平台的服务业企业,开展孵化、培育、申报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能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接受相关部门业务指导。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商贸及服务业发展。
第三条 鼓励申报限额(规模)以上企业。对当年经市统计局确认为新增限额以上法人企业、规上国家平台企业,给予每个企业6万元的奖补,分三年兑现,每年2万元,若期间年度经营收入达不到限额(规模)以上统计标准或中途退出限额(规模)以上统计管理的,取消其当年补助;对年度经市统计局确认为新增限额以上个体工商户、省统计平台服务业企业,给予每户2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第四条 鼓励个体户转型发展。对于已经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个体工商户,转为独立法人企业,并重新获批限额以上法人企业,再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第五条 支持产业活动单位转型发展。对我市辖区内的产业活动单位转为独立法人企业,并获批限额以上法人企业或规上国家平台企业,除享受本政策“第三条”奖补政策以外,再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其中奖补资金的40%用于奖励直接推动该项工作的企业负责人和经办人。
第六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上台阶。
(一)经市商务局、统计局核实,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
(二)经市商务局、统计局核实,零售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5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三)经市商务局、统计局核实,批发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4000万元、7000万元、1亿元、1.5亿元以上,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
(四)经市发改委、统计局核实,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4000万元、7000万元、1亿元、1.5亿元以上,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
第七条 鼓励我市工业企业在明光注册成立独立运营的商贸公司。对我市工业企业在当地注册成立独立运营的商贸公司并获批限额以上法人企业,除享受本政策“第三条”奖补政策以外,再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以上实行“一事一议”,最高不超过30万)。
第八条 鼓励标准化管理。对在我市新建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收银并获批限额以上法人企业,除享受本政策“第三条”奖补政策以外,经商务、统计部门确认,再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标准:自主经营面积达到5000—10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以上,分别奖补10万元、20万元。
第九条 鼓励推行经营模式改造。对我市“以租代管”的大型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农贸市场,通过经营模式改造,成立运营公司、注册独立法人企业,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收银并获批限额以上法人企业,除享受本政策“第三条”奖补政策以外,经商务、统计部门确认,再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标准:自主经营面积在3000—5000平方米、5000—10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以上,分别奖补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第十条 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发挥作用。经行业协会牵头组织并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意,我市限额以上企业参加市本级、滁州市级、省级、国家级政府部门组织的相关技能竞赛并获得名
次的,分别给予行业协会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
第十一条 鼓励积极培育和申报限额以上企业和规上服务业企业。将限上企业培育和申报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经开区的目标责任制考核,乡镇街道、经开区年度每新增1家限额以上企业,给予2万元奖补;全市年度每新增1家限额以上企业,分别给予市商务局、统计局各1万元奖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年度每新增1家国家平台服务业企业,给予2万元奖补;全市年度每新增1家国家平台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市发改委、统计局各1万元奖补。
第十二条 为进一步调动各级人员工作积极性,完善和提升统计基础规范化工作,部门获得的相关奖补资金按照不低于40%的标准用于奖励其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业务人员,其余部分用于奖励部门其他人员;企业获得的相关奖补资金按照不低于10%的标准用于奖励企业统计人员。
限额(规模)以上企业统计人员补助,按照《明光市统计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明政办〔2012〕3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发放。
第十三条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商务局、发改委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分管负责人和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医保局、人民银行、经开区管委会、消防大队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商贸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
第十四条 本政策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明光市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明政〔2018〕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