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明光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

    管理办法》的通知

    明政办秘〔20214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明光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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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光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指导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生活垃圾设施、场所建设的运行规范,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编写生活垃圾分类操作指南,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考核办法并组织检查考评,统筹协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收运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对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将生活垃圾分类服务内容、标准纳入物业管理等有关服务合同内容,指导物业小区和建筑工地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经营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教育,指导督促经营者逐步取消一次性用品和餐具,协助引导餐饮行业开展节约活动,督促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建立厨余垃圾管理制度。

    商务、供销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政策;指导大型商超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引导餐饮行业开展节约活动。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管理工作,加强对在校学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知识的普及教育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资金保障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商业和办公区域等场所,应当逐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老旧小区改造时,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列入改造范围。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第九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带头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和杯具。

    第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车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公园广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宾馆、娱乐、商场、商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或者管理责任人有争议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管理责任人,仍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承担管理责任人职责。

    第十一条 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机制,公示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二)根据责任区内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和种类,合理设置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完好、整洁;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分类投放,劝阻不按分类投放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四)责任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每日定时定点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定点收集。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送至规定场所,不得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

    (三)保持密闭运输;

    (四)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保证设施运行良好;

    (二)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三)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五)对每日收运、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并将统计数据报送城市管理部门;

    (六)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实现达标排放,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七)保证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第十五条 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普及分类知识,增强市民分类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与应用。

    第十八条 促进市民形成文明、科学、健康的餐饮消费新风尚,倡导下列行为:

    (一)适量点餐,杜绝浪费;

    (二)在餐饮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

    (三)餐饮经营者在菜单上标明食材份量,在套餐标准上注明建议消费人数,并提供打包服务。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激励引导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管理责任人予以奖补支持。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范围和文明、卫生等单项考核范围。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可回收物是指可资源化利用的物质,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受污染与无法再生的纸张、塑料袋与其他受污染的塑料制品、破旧陶瓷品、妇女卫生用品、尿不湿、一次性餐具、烟头、灰尘等。

    第二十四条 装修垃圾、乙类以上呼吸道传染病疑似病例或确诊患者佩戴的口罩、园林绿化和市政养护产生的作业垃圾等按照其他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11日起施行,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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