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明光市城管执法局关于《明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01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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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为什么要制定《明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和城市建设快速推进,城市建筑垃圾产生量逐年增长,建筑垃圾处理的投入与垃圾处理的需求相比明显不足,处置管理工作的压力越来越大。建筑垃圾消纳利用等配套设施尤其是消纳场所建设几乎空白,大量的建筑垃圾无法得到规范、有序、合理的处置,失去循环利用价值的“废”物不能得到科学消纳,有循环利用价值的“弃”物也没有得到再利用,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反复污染。另外,由于建筑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不明确,导致工地建筑垃圾和装饰装修垃圾监管力度不够,大量建筑垃圾的排放造成偷倒、偷运现象屡见不鲜。

    2.《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2020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颁布实施,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建筑垃圾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3.《办法》适用的范围有哪些?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及相关管理活动。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明光街道、明东街道、明西街道、苏巷镇、桥头镇、女山湖镇部分行政区域,即由明光城区东外环、G104、北外环、G104、南外环、S309及西外环,原G104-S309,西侧腹地1000米围合所形成的区域,总面积220.4平方公里。

    4.《办法》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0年10月份始,便启动《办法》草拟制定工作,2021年1月,通过现场查看、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多方征集意见并予以分析吸纳,拟定了《办法(草案)》初稿。2021年2月9日,我向社会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021年2月23日,我局向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明光街道办事处、明东街道办事处、明西街道办事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公安局、市教育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14家单位征求意见2021年4月29日,我局党组召开会议研究征求意见会。经反复修改完善,报请市政府领导审阅并修改,最后于2021831日,由明光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核通过。

    5.哪些垃圾属于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是指在建设施工、建筑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余泥、废石、弃料等废弃物。

    6.建筑垃圾管理的部门及职责有哪些?

    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政策制定、监督考核、行政许可和统筹协调工作,负责对建筑垃圾消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处置、倾倒建筑垃圾,在城市道路抛撒建筑垃圾污染路面等违法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监督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纳入工程预(概)算。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的公路运输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保障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用地和规划。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财政、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7.建筑垃圾如何进行分类处置?

    本市实行建筑垃圾源头分类制度。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房、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促进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建筑垃圾可以直接利用的,应当直接利用;不能直接利用的,应当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鼓励资源化处置企业采用移动式设备现场处理建筑垃圾。

    8.如何对建筑垃圾投放进行有效管理?

    实行建筑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建设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2)拆除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3)村(居)民装饰装修住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个人自建房屋和非住宅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业主为责任人。

    9.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人员,并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

    1)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2)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出入口位置配备车辆冲洗设施;

    3)按照有关规定硬化施工工地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

    4)分类收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及时清运,在场地内暂存建筑垃圾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5)对施工现场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分类,不得混入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10. 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人员,并按照下列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1)分类收集、堆放建筑垃圾;

    2)对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落实回收利用措施;

    3)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防尘、防渗、防滑坡等措施;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动迁地块拆除工程完成、垃圾清运完毕,经城市管理部门验收后,由动迁地块业主单位负责后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11.装饰装修建筑垃圾如何进行管理?

    1)实行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并交纳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等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统一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运输企业清运;

    2)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按照村(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并交纳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等费用,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委托或者自行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运输企业清运。

    12.装饰装修建筑垃圾收运点和临时堆放点如何设置?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根据装饰装修垃圾产生量及其分布,合理设置装饰装修垃圾集中收运点。

    村(居)民居住小区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设或者设置装饰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方便村(居)民处理建筑垃圾。

    13.建筑垃圾处置是否需要缴纳费用?

    建筑垃圾的处置推行社会化服务,实行有偿收费;建筑垃圾处置费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14.建筑垃圾投放和运输应遵守哪些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15.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遵守哪些规定?

    1)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

    2)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核准处置地点;

    3)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运输,不得违法超限超载,不得沿途遗撒、泄漏;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16.建筑垃圾消纳场如何设置和规划?

    建筑垃圾消纳场按照就近消纳、便于综合利用的原则统一设置,向社会公布,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监管、调剂使用。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专项规划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统一编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组织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17.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遵守哪些规定?

    1)按照规定消纳建筑垃圾,不得消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2)符合环保相关规定,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规范建设排水、消防等设施;

    3)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安全有序消纳建筑垃圾,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4)离开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18.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会有什么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如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1、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2、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3、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等。

    19.政策解读咨询电话

    如有对《明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不理解之处,可咨询明光市城管执法局法制股。

    联系方式:0550-8028323(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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