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2021年4月6日,我局通过媒体发布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经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基层组织推荐,2021年4月29日,市人大、政协、妇联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共30名听证代表参加了听证会,参会代表提出了28条参考性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市人大
1.关于第六条明确部门分工,商务部门职责明确给供销部门场所分离后,由城管执法局负责管理场所,场所应有所规划,要明确场所。
2.第十四条,建议先处理餐厨垃圾,餐厨垃圾处理后生活垃圾分类就好做了。
结论:对市人大第1条意见予以采纳,第2条意见不予采纳,因我局已草拟出《明光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餐厨垃圾的处置,无需在本办法中再明确规定。
(二)市创城办
1.同意人大代表意见,第六条增加供销部门职责。
2.末端处理问题,终端投放问题,发放塑料袋,印制文字,提醒垃圾该如何投放,便于操作,宣传时发放,如何进行处理,加强宣传,宣传的方式方法创新。
结论:对市创城办第1条意见予以采纳;第2条意见予以采纳,但将在《办法》出台后制定相关宣传方案,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不在本办法中表述。
(三)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处理的运转车辆该如何管理,处理垃圾载体我认为要重点明确清理时间,车辆清洗,清运频次等。
结论: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该条意见不予采纳,因该条意见在第十三条已有相关要求。
(四)市发改委
1.第六条中发展改革、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要明确有哪些职责,具体说明清楚。
结论:对发改委该条意见不予采纳,因本《办法》涉及的相关部门较多,对重要部门的职责已明确列出,后期在制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时将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
(五)市公安局
1.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罚则,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是否可以理解成两个含义,未在指定地点和未分类,表述是否要分开。
结论:对公安局该条意见不予采纳,因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罚则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和《滁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内容表述的,因罚则需要与上位法相一致,所以不能分开表述。
(六)市司法局
1.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与第二条适用范围为城市规划区相互矛盾,建议修改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第十九条激励机制需要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建议修改为通报表扬。
3.第二十一条罚则是参照《滁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建议将《滁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加入第一条目的和依据里。
4.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的施行日期建议设定过渡期,文件下发后隔一段时间在实施都行。
结论:对司法局4条意见均予以采纳,在《办法》中已进行修改。
(七)市住建局
1.物业合同服务范本市住建厅制定的,由我们制定不太合适。建议把范本两字改为内容。
结论:对住建局该条意见予以采纳。
(八)市生态环境分局
1.第十二条,定期定点收集有害垃圾如何处理,是否有堆积的场所?第十五条,有害垃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是否要具体明确一下。
结论:对生态环境分局该条意见不予采纳。因有害垃圾的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中有明确的规定,本办法重点为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置,有害垃圾的管理不作为重点内容。
(九)市市监局
1.第六条引导餐饮行业开展节约活动,我单位职责与商务部门职责重复,建议在我局该条前面加上协助一词,我部门可以协助商务部门。
2.本办法是规范性文件,第二十一条直接规定罚则有所不妥,我建议在罚则前增加依据《滁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多少条执行。
结论:对市监局的2条意见予以采纳。
(十)市商务局
1.第六条,职责和市监局出现重复,我建议换一个词。
2.供销部门和商务局的职责,需要请示上级部门由谁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行业主管范围,需要怎么样区分,防止相互扯皮。
3.第十条第三项,集贸市场包含的太多,没有具体体现,是否需要增加专业市场,如星光商贸城、恒正商贸城。
4.第十一条第三项,不听劝阻的,只报告,好像没有叙述完整,不够确切。
结论:对商务局第1、2条意见予以采纳,明确供销部门职责;对第3、4条意见不予采纳,因为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列举,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无需全部列出各种市场。第十一条第三项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后,管理责任人的职责即履行到位,后续城市管理部门将根据事实情况加以处理,本条仅明确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即可。
(十一)市文化和旅游局
1.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在宣传方面,建议在垃圾桶上印制具体的分类内容,标明哪些垃圾属于哪一种类,使用图画形式,方便老人识别,可以起到直观的宣传。
结论:对文旅局的该条意见予以采纳,但将在《办法》出台后制定相关宣传方案,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不在本办法中表述。
(十二)明东街道
1.第十条第二款,管理职责不能确定的就由所在乡镇街道等管理不太合适。
结论:对明东街道该条意见不予采纳。本办法第五条已明确乡镇街道的属地管理职责,因此在第十条分类管理责任人无法明确时,由属地政府乡镇街道承担符合属地管理的原则。
(十三)明西街道
1.城市规划区建议加上农村可以参照。建议增加供销部门的职责。
2.第十六条,宣传教育,各有关部门宣传主体没有突出出来。
结论:对明西街道第1条意见予以采纳,在办法中增加一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对第2条意见予以采纳,但将在《办法》出台后制定相关宣传方案,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不在本办法中表述。
(十四)龙山社区
1.关于居民能不能定点投放,发放垃圾袋很久以前就不提倡了,造成污染,建议发放纸袋,垃圾投放点由谁看管,主体要确认。
结论:对龙山社区该条意见予以采纳,但将在《办法》出台后制定相关配套方案,不在本办法中表述。
(十五)亨通物业公司
1.针对小区老人、儿童的问题,建议政府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细化垃圾分类投放,还有很多老人不识字,我们物业的工作量太大了。
2.第二十一条罚则,我认为罚款不是目的,怎么推动工作才是目的,处罚金额5万-50万情节如何界定,情节严重如何界定,应明确具体。
结论:对亨通物业公司第1条意见予以采纳,但将在《办法》出台后制定相关宣传方案,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不在本办法中表述。第2条意见予以采纳,罚款的情节将制定自由裁量基准进行明确规定。
(十六)昌盛物业公司
1.第十一条第一项增加投放时间和投放方式。2.第三项,增加组织专人分类指导,对未分类的报城管部门查处。
结论:对昌盛物业公司第1条意见不予采纳,十一条第一项已经规定公示投放地点和投放方式,投放时间无法具体规定;第2条意见不予采纳,组织专人分类指导不符合实际工作情况,我局将在《办法》出台后制定相关宣传方案,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制定分类名册目录,引导市民分类投放。
(十七)群众代表
1.第六条建议列入民政部门,发挥社会团体组织的宣传引导作用。
结论:对群众代表该条意见不予采纳,本办法第十六条已规定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民政部门的宣传引导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宣传引导,无需在部门职责中再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