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光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发布时间:2021-05-17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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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证会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2021年4月6日,我局通过媒体发布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经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基层组织推荐,2021年4月29日,市人大、政协、妇联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共30名听证代表参加了听证会,参会代表提出了16条参考性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市人大

    1.第二条适用范围应包含乡镇(街道)、经开区。

    2.第三条术语含义增加家庭生活等单位和个人产生的餐厨垃圾。

    3.第四条,建议将“社会参与”放在“政府主导”后面。

    4.第十二条将“产生”改为“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并单列个人应遵守(一)(二)(三)(九)(十)等五项。

    5.第十六条第三项建议修改为“按照……处理餐厨垃圾,鼓励采用新方式、新技术处理餐厨垃圾。”

    结论:对市人大第5条意见予以采纳;第1、2、3、4条意见不予采纳。因为第二条适用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包含了部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开区管委会。第四条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统一管理、社会参与”存在前后逻辑关系,从政府主导、部门管理到社会参与更符合逻辑关系,不宜将“社会参与”调整到“统一管理”之前。第十二条规定的餐厨垃圾产生者主要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中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不包含家庭个人产生的厨余垃圾。

    (二)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建议第七条市场监管部门职责中删除“在核发餐饮服务企业许可证时……交由取得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企业统一收集、运输;”内容。

    结论:对经开区管委会该条意见予以采纳。

    (三)市司法局

    1.第二条适用范围城市规划区和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冲突,建议删除乡镇人民政府,保留街道办事处,或各乡镇人民政府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

    2.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施行时间设立过渡期。

    3.第三条,家庭餐厨垃圾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内,是否要写入办法中。

    4.第二十三条,处置企业违规行为纳入信用体系,是否属于城管执法局还是发改委的职责。

    结论:对司法局第1、2条意见予以采纳;对3、4条意见不予采纳。因为办法第三条已经对餐厨垃圾解释为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再重复表述家庭厨余垃圾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有些重复赘述。第二十三条处置企业违规行为纳入信用体系在行政执法单位都有,在行政处罚作出后七日内录入信用体系,因此在第二十三条罗列表述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行政执法部门。

    (四)市卫健委

    1.厨余垃圾属于什么垃圾?本办法餐厨垃圾和厨余垃圾是否属于同一概念,是否需要修改。

    结论:对卫健委的该条意见不予采纳。厨余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垃圾。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垃圾仅指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不包含在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垃圾之内,本办法第三条已作出明确的解释。

    (五)市市监局

    1.第七条第三款中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删除中间“在核发餐饮服务企业许可证时,应当告知餐饮服务企业将餐厨垃圾单独投放,交由取得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企业统一收集、运输;”,因为该内容已包含在“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制度和处置台账”内容之中。

    结论:对市监局的该条意见予以采纳。

    (六)市农业农村局

    1.第十八条第四项,建议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删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文件规定,全面禁止餐厨垃圾饲喂禽畜,无论是否经过无害化处理。

    结论:对农业农村局的该条意见不予采纳。因为根据2020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本办法中的表述与上位法相一致,而国务院2018年的文件仅为工作通知,应以最新的《固废法》表述为准。

    (七)市妇联

    1.第九条第二款删除“鼓励”,新闻媒体应开展宣传工作。

    结论:对妇联的该条意见不予采纳。因为该条规定有两款内容,第一款已明确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第二款为鼓励新闻媒体进行公益性宣传,从应当角度第一款已经作出规定。

    (八)餐饮协会

    1.第十二条第九项,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改成餐厨垃圾处理费。

    2.建议制定标准,餐饮企业和加工企业共同探讨,便于餐饮企业执行。

    结论:对餐饮协会第1条意见不予采纳。因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内容,第十二条第九项规定需要与上位法相一致,目前尚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餐厨垃圾处理费,所以不能表述为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餐厨垃圾处理费应包含在生活垃圾处理费之中。第2条意见予以采纳,但将在《办法》出台后制定相关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不在本《办法》中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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