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明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24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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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现将《明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改稿)》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市政府审议。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1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一)请在网络意见征集页面下方“发表意见”处在线提交意见(https://www.mingguang.gov.cn/content/article/278306704);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明光市审计局办公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mgssjjbgs@163.com。


    附件:1.明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稿).doc

          2.关于起草《明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说明.doc


     

    明光市审计局

    2021年12月24日

       

    明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改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明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并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人员和经费,由市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委托费用由市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

    第六条 审计机关利用社会审计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形成的工作成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并对使用其工作结果的审计结果负责。

    审计机关发现社会审计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结果失实或者违法、违规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另行组织审计。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

    (四)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五)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六)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七)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八)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九)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涉及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事项;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评审的,应当在投资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利用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作出的投资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审计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和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

    (三)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3月7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明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明政〔20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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