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设定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
受理条件 |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四)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相关业务;(七)燃气设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燃气设施施工质量监督手续;(八)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九)改动设施项目名称及改动原因。 |
申报材料 |
1.书面申请; 2.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及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 3.设计、施工方案及安装竣工验收资料,工艺图、设备配置明细表、压力容器合格证; 4.安全评价报告及消防设施资料; 5.保障正常供气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 |
承诺办结 时 限 |
3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地点 |
明光大道人防大楼B区明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
咨询电话 |
0550-7130135 |
咨询电话 |
0550-713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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