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燃气经营许可 |
设定依据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经营瓶装燃气应当设立企业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
受理条件 |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规〔2019〕2号)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6.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
申报材料 |
1. 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特许经营合同; 3. 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4. 燃气气源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证明; 5. 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清单; 6. 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证明; 7. 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证明; 8. 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 9. 经营方案: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 10. 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证明; 11.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证明。 |
承诺办结 时 限 |
3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地点 |
明光大道人防大楼B区明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
咨询电话 |
0550-7130135 |
监督电话 |
0550-713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