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米粒粒百货店销售无中文标签化妆品案

    发布时间:2022-12-23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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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2452


    当事人:明光市米粒粒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82MA8PKX4N77

    住所(住址):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池河大道87-1-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何涛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11月24日,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池河大道87-1-2号明光市米粒粒百货店开展依法检查时发现该店内货架上摆放的2盒“AHC”面膜无中文标签。执法人员在请示分管领导批准后,依法上述无中文标签化妆品进行查扣,并向当事人下达了明市监查扣(2022156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明市监物字(2022156号《财物清单》。

    经查,该户从上海科浡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的“AHC”面膜2盒,面膜进价110元/盒,售价150元/盒。该商品尚未售出被执法人员查扣。本案货值300元=150元/盒×2盒,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1124,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一份以及检查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1124对发现的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2.20221130,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主体和身份主体的事实;

    3.20221130,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供认不讳

    2022年12月15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明市监罚告(2022)45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货值不足3000元,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二)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的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或者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无中文标签的“AHC”面膜2盒

    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明光市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2000007316621030000004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明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122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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