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喜汇客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2-12-22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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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2439

    当事人:明光市喜汇客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1182MA2WL09P6F(1-1)

    住所(住址):明光市龙泉花苑南区明中路219-62号、S3幢商业3-1号-3-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叶巧勇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2年9月15日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对明光市喜汇客超市经营的“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验,经检测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T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项目:吡虫啉,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39,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顺序号)NCP22341182342255049、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

     

    须知、检验报告(NO:FCX2200420121),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后,在明光市喜汇客超市负责人叶巧勇陪同下,对该超市开展现场监督核查。具体情况如下:该超市于2022年9月15日抽样的“香蕉”已无库存。上述材料当事人当场均已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

    经查实:当事人20229月14日从明光市陈克生水果店购进的不合格“香蕉”,能提供供货方明光市陈克生水果店的营业执照和上述“香蕉”购进票据的复印件。上述不合格“香蕉”共购进10件,一共20斤购进单1.75/,销售2.68/斤,销售了13.74斤,抽检了6.26斤,已经没有库存。经进一步调查,上述不合格“香蕉”明光市陈克生水果店20229月11日从海南省澄迈县福山镇的冯兴之购进的购进的,能提供购进上述“香蕉”的票据-----海南省农产品农残检测报告单的复印件上述食用农产品共涉及货值金额53.60元,违法所得53.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检查过程。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

    证据三:对当事人、供货方明光市陈克生水果店进行

     

    调查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香蕉”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提供上述“香蕉”购进票据---明光市陈克生水果店收据的复印件的复印件一份,供货方明光市陈克生水果店提供购进上述“香蕉”的票据---海南省农产品农残检测报告单的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购进、销售不合格“香蕉”来源、数量、价格的事实。

    证据五:检验报告(NO:FCX2200420121)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香蕉”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六: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工作人员资质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和基本信息。

    我局于2022年12月13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明)市监罚告字〔2022〕439号],当事人已签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

     

    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

    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明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12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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