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范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23-01-20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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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岁末年初,骗子们也进入“冲业绩”阶段,编造一些“高收益、低风险”项目,借助互联网、微信群等渠道进行宣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出险后投资者将蒙受经济损失,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

    一、非法集资的特征

    1.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

    2.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3.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常见非法集资的种类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如:原始股非法集资。以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为噱头,向老百姓发售原始股吸收资金。

    提示: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展示不能称为“上市”,其股权不能自由交易,挂牌企业不得公开宣传向不特定公众发售股票。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如:投资理财非法集资。投资公司、理财公司、财富公司等,以投资项目或发售理财产品名义,承诺高回报零风险或低风险,向公众吸收资金。

    提示:投资公司、理财公司、财富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只能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发售理财产品行为属于违法。

    如: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私募基金公司公开对外宣传,向超过限额的合格投资者或者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提示:私募基金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私募基金产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向具备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对外宣传,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如:预付费消费非法集资。企业以极高的优惠诱使消费者预存消费或预付款,集资后挪作他用,到期不能兑现。

    提示:超过正常消费的预付款或者超过正常优惠幅度的预付款都应警惕。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提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在此,明光市处非办提醒广大市民,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捂好自己的钱袋子,远离非法集资,过一个愉快祥和的幸福年。

     

     

     

                          明光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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