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结果】明光市潘村丰农农资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发布时间:2023-04-07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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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3129

    当事人:明光市潘村丰农农资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N6XC35H

    住所(住址):明光市潘村镇北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胡苏来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3月9日,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称其在当事人店内购买的4桶“金纳尔”复酶元素肥料为假货。2023年3月13日,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金纳尔”复酶元素肥料厂家授权委托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在现场发现18箱共计70桶“金纳尔”复酶悬浮平衡大量元素肥,经厂家授权委托人员鉴定该批产品不是该公司生产,属假冒该公司“金纳尔”商标产品。经请示分管领导后,执法人员对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指派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涂献礼、温宏坤对该案进行调查。

    2023年3月13日,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商店内发现18箱共计70桶“金纳尔”复酶悬浮平衡大量元素肥,在其包装上标注有:(200-200-200+2TE+100FAA(g/L),公司名称:江苏袁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商:天津天丰泽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农业农村部备案号:DLSRTJ2022-00006,执行标准:NY/T1107-2020,专利号:ZL201910283428.4,规格:4KgX4桶,净重:16Kg,颜色:孔雀蓝桶,生产日期:2023/02/12,保质期:3年)字样,上述商品外包装完整未破损,执法人员对发现的“金纳尔”复酶悬浮平衡大量元素肥,通过扫描涉正面标贴净含量上的二维码,发现数字均为“378450508779”,桶身侧面无透明标尺线,桶身上面凸起,桶底无数字标识。依据“金纳尔”复酶元素肥料厂家授权委托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且当事人未提出反对意见及其他证据材料,我局认定该批次“金纳尔”复酶悬浮平衡大量元素肥属假冒该公司“金纳尔”产品。

    经查,该批次商标侵权“金纳尔”复酶悬浮平衡大量元素肥由当事人于2023年2月24日购进,共购进19箱,每箱4桶,共计76桶,进价为320元/箱,80元/桶,运费由当事人承担,合计成本为85元/桶,售价为110元/桶,至检查时已售出6桶。至本案调查之日,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相关信息,且无法提供相关进货票据。本案涉案货值金额8360元,违法所得150元。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构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3月1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检查时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现场情况的事实;

    2.2022年3月13日现场拍摄的检查照片5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产品;

    3.2023年3月13日,天津天丰泽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金纳尔”商标注册证等相关材料(盖章)、《鉴定报告》原件、《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天津天丰泽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取得“金纳尔”商标使用权及该公司鉴定当事人经营的“金纳尔”复酶悬浮平衡大量元素肥属于商标侵权商品;

    4.2023年3月13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嫌商标侵权的产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5.2023年3月13日,询问笔录1份;2023年3月27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销侵权产品的相关情况的事实;

    6.2023年3月13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者胡苏来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以及经营者的身份的事实。

    2023年3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明市监罚告〔2023〕129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行使上述权利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金纳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不能说明该商品的提供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40】:“第六十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1)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40】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如下:

    1.没收上述商标侵权的复酶悬浮平衡大量元素肥70桶;

    2.罚款人民币4000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财务)开具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城中支行银行,地址:明光市龙山东路30号,帐户:明光市财政局,账号:20000073166210300000042)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明光市人民政府或者向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040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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