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结果】王宗安虚假宣传案

    发布时间:2023-04-21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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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市监罚〔2023133

     

    当事人:王宗安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023年3月2日下午,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接明光市古沛镇派出所请求协查的电话,称有群众报警反映在古沛耿庄有流动商贩在卖假冒伪劣奶粉。接到电话后,明光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由江西正和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初乳羊奶蛋白粉”(净含量:320g,生产许可证号:SC10736098311054,生产日期:2023年2月16日,有效期:2024年8月15日)33罐和江西正和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土蜂屋人参蜂蜜”(净含量:500g,生产许可证号:SC10736098311054,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6日,有效期:2024年6月15日)33瓶。上述食品涉嫌假冒伪劣产品(后查实非假冒伪劣产品),仍在售卖。执法人员在请示分管领导批准后,依法上述食品进行当场,并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明市监强制2023111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明市监物字2023〕111号《财物清单》。

    随后,执法人员接到桥头市场监督管理所来电,称有十余户老年消费者到所投诉,要求王宗安退款。在执法人员的调解下,当事人向明光市古沛镇耿庄村16户村民全额退款,一共5120元(320/套,共16套)。

    经查,“初乳羊奶蛋白粉”“土蜂屋人参蜂”是当事人受江西正和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委托销售的,2023年227日通过其朋友李劲松江西正和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购进,“初乳羊奶蛋白粉”“土蜂屋人参蜂蜜”各购进了81瓶,进货钱还未支付给其朋友李劲松,故购进价无法确定,售价是320/套(每套有各有3罐“初乳羊奶蛋白粉”“土蜂屋人参蜂向古沛镇耿庄村村民一共销售了16一共5120元。经查当事人提供的上述产品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生产厂家的资质等材料判断“初乳羊奶蛋白粉”“土蜂屋人参蜂并非假冒伪劣产品。

    执法人员在组织对村民代表耿庆虎进行调查询问时发现,当事人王宗安销售过程中称上述产品是羊奶粉,能治腰酸腿疼、腿抽筋、糖尿病毛病。蜂蜜放在羊奶粉里面效果更佳。其言论有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存在欺骗、误导老年消费者的行为。当事人经营羊奶蛋白粉、蜂蜜存在虚假宣传。

    因上述“初乳羊奶蛋白粉”“土蜂屋人参蜂并非假冒伪劣产品,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21日下达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明市监解扣押字2023〕08号)送达当事人后,对上述产品予以解除强制措施归还当事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32日,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一份以及检查照片1组,证明当事人涉嫌存在经营假冒伪劣羊奶蛋白粉、蜂蜜的行为及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32日对上述产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2.202332对购买当事人产品要求退货的村民代表耿庆虎的询问笔录1证明当事人王宗安销售过程中称上述产品是羊奶粉,能治腰酸腿疼、腿抽筋、糖尿病毛病等存在虚假宣传的事实;

    3.202332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江西正和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授权销售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主体和经营主体的事实;

    4.202332日,当事人提供的上述产品的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和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初乳羊奶蛋白粉”“土蜂屋人参蜂是正品。

    5.202332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经营上述食品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供认不讳。

    6.2022年3月21,对当事人下达的《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明市监解扣押字2023〕08号)1份,证明对上述产品的予以解除扣押强制措施归还当事人的事实。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已于2023年4月10日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受的陈述、申辩权力的(明市监罚告字〔2023〕13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食品虚假宣传欺骗、误导老年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积极退货退款,能够补偿消费者的损失,且首次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违法行为没有造成明显的危害后果。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二.符合下列情形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经营者首次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2、违法行为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3、能够赔偿、补偿消费者的损失。4、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现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 罚款8000元,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明光市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明光市财政局,账号20000073166210300000042)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明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4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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