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结果】明光市管店镇胡秋良粮油店虚假宣传案

    发布时间:2023-04-21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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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3〕157

    当事人:明光市管店镇胡秋良粮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41182600180447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胡秋良

    身份证号码:

    2023年4月10日,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在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胡秋良现场陪同下依法对其经营的粮油店开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在当事人摆放货架上待销售的“小磨麻油”38瓶均印有“100%纯芝麻”字样,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小磨麻油”含量的相关检验文件,当事人提供不出。经请示分管领导批准,对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2023年4月10日立案,指派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陈远、张易楠进行调查处理。

    经查明,事人为了更好的销售自己的食用芝麻香油,制作了印有“100%纯芝麻”产品标签2023410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店内检查,发现了印有上述张贴“100%纯芝麻”的食用芝麻香38瓶及剩余标签362张经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制作了印有“100%纯芝麻”产品标签400张,共计40元印有该标签食用芝麻香38瓶,销售价20元/瓶,货值760元,剩余未使用标签362张,并承认生产食用香的过程中添加了其他相关添加剂因当事人尚未使用该标签进行销售行为,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41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粮油店开展检查并发现上述涉嫌虚假宣传印有“100%纯芝麻”的食用芝麻香38瓶及剩余标签362张的事实。

    2.2023410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证明当事人为更好的销售自己的食用芝麻香印制了100张“100%纯芝麻”产品标签和当事人所生产的食用芝麻香油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负责人身份和主体经营资格。

    4.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照片2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粮油店开展检查的事实及检查时发现上述涉嫌虚假宣传的事实

    2023年4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明市监罚告〔2023〕157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以及行使上述权利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利用印有100%纯芝麻”产品标签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

    鉴于此案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24】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基准第【116】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含有虚假内容的标签页400份;

    二、罚款4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财务)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凭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明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4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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