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结果】明光市明西街道小唐家常菜发布虚假广告案

    发布时间:2023-08-21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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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市监罚〔2023268

     

    当事人:明光市明西街道小唐家常菜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1182MA2NJFDM9T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唐玉凯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022年7月17日上午,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明西街道104国道沿线开展夏季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检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经查,执法人员在该饭店桌上发现一份菜单上面写有“野生小白鱼”,且在店内的墙上粘贴一张宣传单上面写有“野生小白鱼到店,28.8元/斤,欢迎大家到店品尝”。经初步核查,该店售卖的“野生小白鱼”实际上是从农贸市场购进的养殖白鱼。

    经查,“野生小白鱼”是2023年7月16日早晨当事人从明光农贸市场摊贩购进的,都是养殖的,并非野生的,购进单价是15元/斤。当事人制售热食类菜品“野生小白鱼”虚假宣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7月17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以及检查照片一组,证明当事人存在经营白鱼虚假宣传的行为及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7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的事实;

    2.2023年7月17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主体和身份主体的事实;

    3.2023年7月17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虚假宣传的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已于2023年7月24日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受的陈述、申辩权力的(明市监罚告字〔2023〕26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鱼类菜品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之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广告费用在一万元以下,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75】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1)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下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的原则,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决定对当事人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项,现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明光市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明光市财政局,账号20000073166210300000042)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明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8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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