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市监处罚〔2023〕265号
当事人:明光市管店程记地锅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82MA8Q8Y1LXW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程永玲
2023年7月11日,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明光市管店镇开展“长江禁捕退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明光市管店程记地锅鸡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店大门处张贴一张宣传画页为“野生黑鱼24元/份”的宣传广告。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拍摄照片若干张。2023年7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询问了当事人经营野生黑的相关情况,并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门口广告所宣传的野生黑鱼并非真实野生黑鱼,是当事人从明光市管店镇农贸市场购进的养殖黑鱼,当事人为吸引顾客,张贴广告(广告制作费用5元)虚假宣传黑鱼产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7月11日,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情况发现其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2.2023年7月11日,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图片材料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情景及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门口发布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事实。
3.2023年7月11日,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野生黑鱼的相关情况。
4.2023年7月11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和经营资质。
2023年7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明市监罚告〔2023〕265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行使上述权利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黑鱼虚假宣传原产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虚假宣传广告费用较小(广告制作费用5元),违法行为轻微。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275】条“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1)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下的;……”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275】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一、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财务)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凭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明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