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涧溪祁卫农资经营店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合格种子案

    发布时间:2023-11-17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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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3390


    当事人:明光市涧溪祁卫农资经营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明光市涧溪祁卫农资经营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N6XF42A

    住所(住址):明光市涧溪街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祁卫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10月10日,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安徽省明光市市场监督检验所依法对明光市涧溪祁卫农资经营店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开展抽检检验。2023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皖〔2023〕明检DZ字第017皖〔2023〕明检DZ字第018送达给当事人报告显示1、“柳麦528小麦种”(规格:25kg/袋,生产厂家:安徽柳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C(皖淮濉)农种许字(2022)第0007号;检测日期:2023年07月;质量保质期:6个月)修正后的平均实际含量为24.941kg;2、“华成865小麦种”(规格:15kg/袋,生产厂家:安徽华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C(皖宿埇)农种许字(2018)第0002号;检测日期:2023年06月;保质期:6个月),修正后的平均实际含量为14.964kg。报告说明上述检验批次商品净含量检验不合格。执法人员告知其依法享有复检和异议利,并告知复检和异议期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的请求。2023年11月1日,经市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820日通过销售员刘国浩徽华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华成865小麦种”3000KG(120袋)。购进价为90/,售价为100/当事人于2023923日通销售员赵龙安徽华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华成865小麦种”2250KG(150袋)进价为50/,售价为60/202310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和抽检,“柳麦528小麦种”剩余99袋,执法人员采用随机抽样法抽取样本量13袋,样品现场退回。“华成865小麦种”剩余99袋,执法人员采用随机抽样法抽取样本量13袋,样品现场退回2023101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抽检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产品据当事人负责人陈述,上述批次产品已销售完。因无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净含量检验不合格定量包装商品其他情况,故本案货值金额21000元,违法所得27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1010日在当事人店内抽样1,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抽样具体情况

    2.由明光市市场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皖〔2023〕明检DZ字第017皖〔2023〕明检DZ字第018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商品净含量检验不合格定量包装商品,且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已经及时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

    3.20231013日,明光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内的现场检查笔录1,证明上述批次净含量检验不合格定量包装商品全部售完的事实

    4.对当事人负责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净含量检验不合格定量包装商品的相关情况

    5.当事人提供进货票据2份证明上述批次净含量检验不合格定量包装商品的进货单价和经营事实。

    6.由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该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已于2023年11月7日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受的陈述、申辩权力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明市监罚告〔2023〕390号)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规定。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主观过错较小,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第九条:“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一)主观过错较小;(二)初次违法;”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明光市农村合作银行(户:明光市财政局,200000731662103000000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明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111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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