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客来客便利店销售净含量不合格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3-11-15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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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3386

    当事人:明光市客来客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82MA8QUGYE3Q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周国胜

    身份证件号码:

    20231012日,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中依法对明光市客来客便利店进行检查,对其销售“巧姐土豆粉”(规格:300g/袋,批号:20230909)进行抽检。经明光市市场监督检验所检验,该检验批次的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检验修正后的平均实际含量合格;大于1倍,小于或者等于2倍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不合格(检测结果为1件),综合判定检验批次净含量检验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17日将检测报告(皖〔2023〕明检DZ字第052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2023年11月2日,经领导批准,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不合格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被抽检不合格批次“巧姐土豆粉”(规格:300g/袋,批号:20230909)共15袋,进货价1.5元/袋,销售价格为4元/袋。至2023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送达抽检报告和回查时该批次商品已全部销售完。故当事人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为60元。

    综上,认定你(单位)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为210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笔录1,证明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现场经营情况。

    2.对当事人负责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不合格食品的相关情况

    3.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该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4.明光市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查抽样单副本1份,证明在当事人场所抽取商品样品的情况。

    5.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抽检情况图片材料2,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情景及涉案物品的相关情况

    6.由明光市市场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皖〔2023〕明检DZ字第052号)份,证明在当事人生产场所抽取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不合格的事实。

    20231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明市监罚告202338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之规定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货值金额较小,销售的净含量检验不合格批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准合格,净含量检验修正后的平均实际含量合格,大于1倍,小于或者等于2倍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不合格检测结果仅为1件,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规定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6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明光市农村合作银行(户:明光市财政局,200000731662103000000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明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111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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