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新鲜一百生活超市销售净含量检验不合格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3-10-09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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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3347

    当事人:明光市新鲜一百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1182MA2NMH26XG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魏连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023年8月31日,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在你(单位)进行商品定量包装抽检工作,对你(单位)经营的标称由徐州樊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0932032200910)生产的“啃发”虎皮凤爪(香辣味)(生产日期2023年8月2日,净含量118克/袋)进行定量包装抽检。在执法人员及你(单位)陪同下,由张八岭市场监督管理所抽样人员刘增伟、陈侃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从你(单位)货架上摆放的上述商品中抽取样品10袋,并现场使用电子秤(检定有效期至2024年7月28日)及游标卡尺(检定有效期至2024年4月15日)进行检定。抽样人员现场记录有关数据并制作抽样单一式三份。你(单位)对抽样过程、抽样方法无异议。2023年9月6日,经明光市市场监督检验所检验,上述抽样样品净含量检验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6日将检验报告(皖〔2023〕明检DZ字第004号)及责令改正通知书(明市监责改〔2023〕0906001号)送达你(单位),你(单位)接到检验报告后15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明:“啃发”虎皮凤爪(香辣味)是当事人以10元/袋的价格从明光一供货商处购进,共购进10袋,以12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上述商品已售完。当事人违法所得120元。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商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8月31日,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在当事人场所抽取商品样品的情况。

    2.2023年9月6日,由明光市市场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皖〔2023〕明检DZ字第004号)一份,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抽取商品为不合格的事实。

    4.2023年9月6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和当事人售卖的“啃发”虎皮凤爪(香辣味)已售完的事实。

    5.2023年9月22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证明当事人销售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商品的进货、销售、以及获利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负责人身份。

    7.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的事实和抽检情况的事实。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已于2023925日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受的陈述、申辩权利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明市监罚告2023347号)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收购等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不得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根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涉案不合格商品净含量允许短缺量均大于1倍,小于或者等于2倍且当事人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311】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1.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的实际量低于标注量或实际量低于贸易结算量,超出允许短缺量2倍以内的,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6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明光市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2000007316621030000004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明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10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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