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翠销售不合格用燃气灶具案

    发布时间:2023-10-08 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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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市监罚字2023〕300号

     

    当事人:王成翠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1182MA2Q63QW2C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成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23年5月22日,由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陪同三方检测机构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王成翠销售的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检产品具体为:家用灶具,规格型号:JZY-SP-0001,抽样数量2具,备样数量:1具,生产厂家:佛山市万佳美科技有限公司。台式燃气单炉,规格型号:FK-058,抽样数量:2具,备样数量1具,生产厂家:佛山市康睿电器有限公司。根据检验报告表述,王成翠经销的家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质量不合格。2023年8月17日,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RQ20230528001、JZRQ20230528002)各1份送达当事人经营场所,并告知15日内申请复检权利。当事人在复检期内未申请复检。2023年9月5日,复检到期后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明光市古沛中心街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上述家用燃气灶具备样机器1具规格型号:JZY-SP-0001,1具规格型号:FK-058。当事人销售上述质量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执法人员在请示分管领导批准后,依法对上述质量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进行当场扣押,并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明市监强制〔2023〕398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明市监物字〔2023〕398号《财物清单》。

    经查,家用燃气灶具是在蚌埠市第一厨卫购进,其中规格型号:FK-058是2022年11月份购进,一共购进3具,购进价65元/具,售价80/具。购进的3具当中,其中2具抽检,1具备样已扣押;规格型号:JZY-SP-0001是2023年2月份购进,一共购进5具,购进价80元/具,售价100元/具。购进的5具当中,其中2具抽检,1具备样已扣押,剩余2具已销售,无法追回。本案货值:80*3+100*5=74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80-65)*2+(100-80)*4=1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3年07月24日,接第三方检测机构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RQ20230528001、JZRQ20230528002)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销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的事实;

    2. 2023年8月17日,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RQ20230528001、JZRQ20230528002)、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告知15天内申请复检的权利的事实;

    3. 2023905日,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1份以及拍摄检查照片1组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05日发现当事人经销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的事实

    4. 2023年9月06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经销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供认不讳

    5. 2023906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主体和身份主体的事实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已于2023920日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受的陈述、申辩权力的(明市监告字2022〕300号)《行政处罚知书》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销质量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

    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并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大部分售出,且都无法追回,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十条第三款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一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1)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110元;

    2. 罚款1110元,合计1220元,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明光市农村商业银行(户:明光市财政局,20000073166210300000042)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明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10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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